在实际物业服务过程中,尤其是住宅业态小区,往往会有一些人不顾邻居感受,自顾满足自己的需求,比如遛狗不牵绳吓到孩子,违章搭建影响邻居采光,自己卫生间或厨房漏水不及时维修等等,邻居去沟通又无效果,向物业求助也不理想后就选择不交物业费,这种行为可取吗?首先我们要表达的是,邻居的不文明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物业费是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要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秩序,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
邻居侵权是另一回事:邻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相邻权纠纷或侵权纠纷。责任主体是做出不当行为的邻居,而不是物业公司。用不交物业费来“惩罚”物业,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但是,也有“二般”的情况,物业公司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违法行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本身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比如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长期不处理、不报告、不协助,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扣减部分物业费。《湖南长安网》就报道了一起物业履职不到位,而盘点减免部分物业费的案例。如下:
因此,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管理的工作中,“服务”和“管理”应该两手抓,对于违反《业主公约》的不文明行为,要尽到告知、制止、上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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