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潮阳发布)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办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刻录侵权音乐作品光盘案。案件当事人使用外置DVD刻录机将未经权利人授权的567首歌曲刻录成10种光盘并通过电商平台发售,共计3793份,构成了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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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经查明,该案涉案作品数量众多,且库存地、发货地遍布京津冀地区,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联合挂牌督办。此案罚没款49万余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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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广东扫黄打非”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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