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阮海峰 张攀 文/图

江苏常熟3岁女童彤彤遇害一案将于7月15日一审开庭,嫌疑人邱某(系女童生父女友)被控故意杀人罪。据悉,案发时邱某怀有身孕,现已分娩处于哺乳期。案件细节曝光后引发大量讨论,不少网友担心会对邱某从轻处理,法律到底如何界定量刑?

“她不可能因为生了孩子就一直逃避牢狱之灾。”被害女童生母代理律师臧梵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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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法医鉴定女童系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大象新闻记者从被害女童生父尹先生提供的起诉书中看到,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自2023年9月起,长期照顾被害人尹某某(即彤彤,殁年三岁,系邱某同居男友的女儿)。2025年8月23日早上6时许,邱某在常熟市海虞镇某小区房间内,因彤彤哭闹,遂采用手捂口鼻、用黑色塑料袋长时间多次捂压口鼻的方式杀害彤彤,致彤彤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彤彤生母陶女士告诉大象新闻记者,25年3月,她从孩子生父的表嫂处得知女儿大腿骨折住院的消息。对此,邱某称,孩子是自己坐在凳子上,凳子倒了别到了腿才造成了骨折。陶女士在医院看望女儿时发现,女儿的眼部也受伤了,一只眼睛肿的老高。她说:“后来我才知道,孩子眼部受伤在前,大腿骨折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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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哺乳期只是影响服刑方式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刑期

针对网友关心的量刑争议,孩子生母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做出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无辜胎儿/婴儿的法定绝对强制性规定。如果邱某在审判时处于怀孕期,法律上确实无法判处其死刑(含死缓)。 但“不适用死刑”绝不等于免罪或轻判。她依然面临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哺乳期只是影响服刑方式,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刑期。

对于网友关心的判无期徒刑后的监外执行与收监问题,臧梵清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这只是暂予。”臧梵清说,按照法律规定,哺乳期满(通常为婴儿出生后满一年)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必须被收监执行余刑。她不可能因为生了孩子就一直逃避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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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臧梵清介绍,本案存在3个月的立案周期,主要是因为案发之初,由于被害人年幼,被告人极力掩盖犯罪事实,可能起初被当做医疗急救或意外事件处理(甚至孩子已经下葬)。后来生父瞒着被告人申请了法医“开棺验尸”,明确了机械性窒息(嘴内有塑料袋等痕迹)这一非正常死亡结论后,才有了确凿的立案依据。这一客观调查和鉴定过程导致了立案的时间差。

臧梵清坦言,孩子母亲的核心诉求非常明确:坚决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严惩凶手。对于此类丧子之痛,民事赔偿(丧葬费等)往往是次要的,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就是想严惩凶手,我们的始终是追求最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