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3 月 12 日
核心成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境内两套房产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完成加拿大境内经营性资产婚后收益分割,支持女方离婚经济帮助诉求,全流程保障跨境司法程序合规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婚姻家事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加两国婚姻家事法律规则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托国樽全球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专业能力,为国内委托人提供了全链条、标准化的涉外离婚纠纷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证据互认 + 本地资产核查 + 跨境程序协同”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北美地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国内委托人刘女士与男方于 2015 年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婚后男方随即赴加拿大定居并开展经营活动,双方长期异地分居,婚姻存续期间无实质共同生活。
财产层面,刘女士父母于双方婚前全额出资购置两套总价值约 400 万元的房产,该房产于婚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刘女士个人名下;男方为中国国籍,在加拿大经营 2 家火锅店与 2 家甜品店,其境外资产规模、实际收益与财产流向初始不明确。婚姻状态层面,双方婚后分居时长近 10 年,仅 2024 年短暂会面,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基础,但男方长期消极拖延,无明确离婚或和解意愿。
委托人核心诉求包括两点:一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境内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二是结合婚姻存续的实际情况,向男方主张离婚后的经济扶助与补偿。
2025 年 9 月 26 日,刘女士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加拿大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加双法域财产规则适用、加拿大境内资产调查取证、跨境司法文书送达三大核心难点,加拿大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加婚姻家事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加拿大本地家事法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婚姻家事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次涉外离婚纠纷的全流程工作。
二、中加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诉讼统筹与证据构建、加拿大办公室负责本地资产核查与司法程序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留痕与可验证成果:
1. 2025 年 9 月 26 日 - 10 月 1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婚姻关系存续事实、境内房产权属与出资材料的初步梳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出具《中国法下离婚与财产分割风险评估报告》,确认双方分居事实符合法定离婚要件,明确境内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论证路径,同步评估委托人经济帮助诉求的可行性。
加拿大办公室:依托加拿大省级商事登记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男方在加拿大的门店经营主体信息、注册地址与初步营收规模,确认男方长期居住地址,排除男方无财产可供分割或已转移核心资产的风险,同时梳理加拿大当地家庭财产披露、配偶扶养的相关规则。
2. 2025 年 10 月 16 日 - 12 月 31 日:境内外证据全链条固化与认证
北京总部: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范,对境内房产的父母出资银行凭证、购房合同、产权登记材料,以及双方长期分居的沟通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进行系统整理与时间戳固化,形成完整的国内证据链条,确保证据在国内法院的可采性。
加拿大办公室:对接加拿大当地公证机构,调取门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年度经营报税记录等资产证明材料,完成境外证据的公证与领事认证手续,依据《中加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确保证据在中国法院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同时补充核实男方的实际收入水平与负担能力。
3. 2026 年 1 月 1 日 - 1 月 31 日:诉讼提起与跨境司法文书送达
北京总部:向原告住所地管辖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同步提交财产分割主张与全套证据材料,将委托人的 “赡养费” 诉求转化为符合中国法律体系的离婚经济帮助主张,形成完整的诉讼请求与事实论证方案。
加拿大办公室:配合国内法院开展跨境文书送达工作,通过加拿大本地司法送达渠道完成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平均 3-6 个月的周期,缩短 80% 以上的送达时长;同时向男方书面告知拒不应诉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参与诉讼程序。
4. 2026 年 2 月 1 日 - 3 月 12 日:调解磋商与案件判决落地
北京总部:协助法院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线上调解,围绕境内房产权属、境外资产收益分割比例、经济帮助金额等核心争议进行磋商,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出具多套调解方案,在合法范围内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
加拿大办公室:协同向男方释明中加双方法律规则下的财产分割责任,针对境外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核算方式提供专业说明,推动男方认可资产分割的公允方案,配合国内诉讼进程推进调解工作。最终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支持女方全部核心诉求,案件顺利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涉加涉外离婚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加拿大境内经营性资产的调查与跨境证据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拿大商事登记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解决方案:依托加拿大办公室的本地执业资源,直接调取经营性资产的官方登记与报税数据,突破个人境外取证的壁垒;采用 “加拿大本地公证 + 领事认证” 的标准化流程,确保境外形成的证据符合中国法院的证据要求,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婚前父母出资、婚后办证房产的权属认定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解决方案:完整梳理购房出资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信息全链条证据,论证该房产系婚前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虽产权登记办理于婚后,但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该主张最终得到法院全面支持。
3. 跨法域 “赡养费” 诉求的适配与主张路径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加拿大《离婚法》中配偶扶养相关规则
解决方案:因本案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即中国法律,无 “离婚赡养费” 的直接制度概念,办案团队将委托人的诉求转化为离婚经济帮助主张,结合男方境外经营的负担能力、双方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提出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补偿方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4. 长期分居的感情破裂认定与涉外程序合规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解决方案:系统收集双方近 10 年分居的沟通记录、出入境记录、居住证明等材料,完整论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法定离婚要件;严格遵循涉外民事诉讼送达规则,通过合法渠道完成跨境送达,保障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等方式。
(二)加拿大法律
1.加拿大《离婚法》(Divorce Act):关于配偶扶养义务、婚姻财产披露的相关规则
2.加拿大各省商事登记法规:经营性主体信息查询、经营收益认定的相关规范
3.加拿大证据法相关规则: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效力认定标准
(三)双边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关于跨境文书送达、境外证据调取的相关规定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加拿大办公室多年涉加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跨境婚姻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财产权属提前明确: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出资购置的资产,应提前留存完整的出资、登记凭证,避免婚后因财产混同或登记时间差异引发权属争议;对于配偶在境外的经营性资产,应定期留存经营、收益相关证明,避免离婚时无法举证。
2.诉求路径提前规划:不同法域对离婚财产分割、配偶扶助的规则差异较大,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应提前结合自身诉求选择管辖法院,将诉求转化为对应法域的合法主张,提升诉求获得支持的概率。
3.维权启动及时高效:涉外离婚涉及跨境送达、境外取证等程序,周期普遍长于普通离婚案件。出现婚姻破裂迹象时,应尽早委托具备中加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团队介入,避免对方转移境外资产或恶意拖延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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