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刘女士与旅居加拿大配偶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国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凭借对跨境婚姻家事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与全球协作能力,成功协助委托人解除婚姻关系,完成境内外夫妻财产的依法分割,并就赡养费诉求制定了合规可行的解决方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梳理
委托人刘女士与男方于 2015 年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婚后男方随即赴加拿大发展,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婚姻存续期间无实质共同生活。
1.财产背景:刘女士父母于双方婚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两套房产,总价值约 400 万元,该房产于婚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刘女士个人名下;男方为中国国籍,在加拿大经营 2 家火锅店与 2 家甜品店,其境外资产规模与收益情况初始不明确。
2.婚姻状态:双方婚后分居长达 8 年,仅 2024 年短暂会面,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基础,婚姻关系持续僵持。
3.委托人核心诉求:1)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境内外夫妻共同财产;2)于双方婚姻存续的实际情况,向男方主张离婚后的经济扶助与补偿。
案件关键时间线
1.2015 年:刘女士与男方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婚后男方随即赴加拿大居住并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开始长期分居;
2.2024 年:双方时隔 8 年短暂会面,确认夫妻感情无修复可能,男方持续拖延婚姻关系,无明确和解或离婚意愿;
3.2025 年 9 月 26 日:刘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涉外离婚纠纷;
4.2025 年 10 月 - 12 月:国樽涉外团队完成境内房产权属与出资证据固定,通过海外协作渠道核实男方在加拿大的门店经营主体、营收状况等资产信息,同步收集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的佐证材料;
5.2026 年 1 月:向管辖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同步提交财产分割主张及对应证据,将赡养费诉求转化为符合国内法的补偿主张;
6.2026 年 1 月 - 2 月:协助法院完成跨境司法文书送达,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协商,就财产分割方案与补偿金额进行磋商;
7.2026 年 3 月 12 日:案件正式办结,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境内两套房产为刘女士个人财产,对加拿大境内经营性资产的婚后收益作出合理分割,同时支持了相应的经济帮助诉求,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五点:
1.婚前父母出资、婚后办证房产的权属认定
案涉两套房产由刘女士父母在双方婚前全额出资购置,虽产权登记办理于婚后,但仅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刘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2.境外经营性资产的调查与分割规则
男方在加拿大经营门店产生的婚后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境外资产存在取证壁垒高、法域规则差异大等难点。本案通过跨境协作渠道完成资产信息核实,结合中国婚姻财产规则与加拿大当地商事登记制度,制定了公允的分割方案。
3.离婚赡养费的法律适用与主张路径
中国现行婚姻法律体系中无 “离婚赡养费” 的直接概念,对应制度为离婚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等。因本案诉讼离婚适用中国法律,团队将委托人的赡养费诉求转化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主张,结合男方的负担能力与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诉求。
4.长期分居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双方婚后因异地分居近 10 年,无实质夫妻共同生活,男方长期消极拖延婚姻关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法定离婚要件,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判决离婚的标准。
5.涉外离婚案件的程序合规性
男方虽为中国国籍,但长期在加拿大居住,案件涉及跨境文书送达、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等涉外程序问题。需依据涉外民事诉讼规则选择管辖法院,通过法定途径完成送达,保障整个诉讼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与离婚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离婚经济帮助与补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与送达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