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门外,黄平手捧母亲吴艳萍的遗像,眼眶深红。28年前,10岁的他在年关前夕永远失去了母亲;28年后,他走进法庭,终于等来了这场审判。被告席上,站着母亲昔日的闺蜜陈某芬,及其前夫杨某根。杨某根当庭认罪,陈某芬却一改此前口供,全盘翻供,甚至将罪责推给同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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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小时的庭审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宣判。这起被舆论称为“泸州花坛白骨案”的悲剧,因友情与金钱纠葛而起,历经整容潜逃、改名洗白,最终在楼顶花坛被敲开的瞬间重见天日。作为法律博主,我想借着这起案件的开庭,和你一次聊透五个最核心的法律问题——这既是普法,也是对逝者与生者的尊重。

一、28年过去,为何今天还能追诉?

很多人第一时间会问:犯罪都过去28年了,诉讼时效不是早就过了吗?这恰好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一般情况下追诉期就是二十年。案发在1997年,到2017年即届满二十年。但本案中,吴艳萍当年失踪后,因未发现尸体,当地极有可能仅作为失踪人口处理,并未对故意杀人案正式立案。既然不存在“立案后逃避侦查”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就只能走“核准追诉”这一特别程序。

2025年白骨被发现,案件性质确定为故意杀人,此时早已超过二十年。之所以2026年7月10日还能开庭审理,唯一合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核准追诉。这绝非程序上的走过场。核准追诉必须审查犯罪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只有在“必须追诉”的严苛标准下才予放行。本案中,凶手为谋财预谋杀人,埋尸楼顶长达28年,陈某芬又通过改姓名、销毁户籍、多次赴韩整容处心积虑逃避制裁,毫无悔改之意,甚至曾在朋友圈写下“斗智斗勇才是人生哲学”。这种极端恶劣的情节,使得最高检核准追诉几乎成为必然。这一程序本身,便是我国刑法兼顾人权保障与实质正义的体现——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法律为极恶罪行留出了永不关闭的窗口。

二、当庭翻供,法律上会怎么看?

陈某芬此前的认罪态度经历过戏剧性转折。2025年9月被押回泸州指认现场时,她曾突然朝花坛下跪磕头,痛哭连声说“是我害了你,我到阴曹地府去给你赎罪”。但这次一审开庭,她只承认“致人死亡”的结果,对作案细节一概否认,声称系受杨某根怂恿才参与。这一翻供,让旁听的黄平一度呼吸困难,也在网络上激起极大愤怒。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翻供真的有用吗?《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换句话说,口供从来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零口供”照样可以定罪。

本案客观证据极为牢固:花坛内蜷缩的白骨,经DNA比对确认是吴艳萍;现场发现的衣物碎片与当年失踪时的穿着一致;老商户证实陈某芬向吴艳萍借款4万元、接收大量铺货的情节;杨某根的当庭认罪供述将犯罪过程完整呈现,包括诱骗至仓库、趁数钱时掐死、劫走金首饰、当晚埋尸楼顶等关键细节。陈某芬的翻供,在这样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面前,非但不会动摇定罪基础,反而在量刑时可能对她极为不利——认罪态度是评价“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的重要情节。翻供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往往被合议庭认定为拒不认罪、悔罪,在死刑裁量中将成为从重因素。可以说,翻供是她的权利,但绝非明智之举。

三、闺蜜变凶手,谁才是主犯?

陈某芬当庭将责任推给杨某根,试图把自己塑造成被怂恿的从犯。这触及共同犯罪的又一关键问题:主从犯的界分。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判断标准不是看谁最终动手掐死被害人,而是看在整体犯罪进程中,谁起了决定性、支配性作用。

回到本案,陈某芬和吴艳萍是闺蜜和同行,正是她向吴艳萍借款4万元并接受货品帮扶,因无力偿还而起杀心。案发当日,也是她以“还钱”为名将吴艳萍诱骗到四楼仓库,这个诱骗行为本身就是杀人计划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关键。抢劫杀人之后,她与杨某根共同处理尸体、清洗现场,潜逃后又策划改姓名、整容、销毁户籍,主导了整套反侦查行动。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绝非被动参与者,而是积极谋划者和主要实施者之一。杨某根具体完成掐颈动作,同样无疑是主犯。两人属于共同正犯,不区分主从。陈某芬的推诿,在法律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四、死刑判决的可能性有多大?

黄平在庭上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调解、不接受凶手道歉,唯一诉求是依法判处两人死刑。这一诉求在法律上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回应?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断是否“罪行极其严重”,要综合考察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

这起案件的多项情节几乎全部指向“极其严重”:为了区区4万元(当时可在泸州购买一套上百平方米房屋)和若干首饰,对帮助过自己的密友痛下杀手;掐颈致死、埋尸楼顶花坛,让一个10岁孩子从此失去母亲,在商城流浪、吃百家饭长大,初二便辍学寻母,人生被彻底毁坏;凶手非但没有任何施救,还劫走首饰,当晚冷静地处理尸体;潜逃28年间,陈某芬用整容、改名过上安稳生活,甚至将子女供上大学,而黄平父子却长期被怀疑与排斥,黄平父亲黄福千更被周围人怀疑成真凶,积蓄耗尽,孤身守候。这一鲜明对比,将罪行带来的社会撕裂展露无遗。此外,陈某芬当庭翻供、推诿罪责,也反映其时至今日并无真诚悔罪。尽管杨某根认罪,但他在杀人中直接动手,且同样参与埋尸、潜逃,其认罪虽可依法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但相对于案情的极度严重性,尚不足以必然阻碍死刑的适用。综合来看,合议庭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极高。当然,最终判决仍待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法理之外,我们还能反思什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热议,不仅仅因为案情离奇,更因为它像一面镜子,照见了人性之暗,也照见了法治之明。

黄平的父亲黄福千,案发后长期被怀疑为凶手,甚至在警方带真凶杨某根指认现场时,围观群众仅凭背影就误认为他是凶手。幸而最终真相大白。这个细节提醒我们:舆论审判何其残酷,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在普通人心中仍有待深深扎根。每一个未经证实的猜疑,都可能毁掉一个无辜者余下的人生。

同时,陈某芬潜逃期间利用的户籍漏洞、整容后的身份洗白,也在案件侦破后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收紧身份管理制度。今天,全国户籍联网、人像比对技术广泛应用,使得类似的“换脸逃亡”几无可能。这也是案件给社会带来的制度性进步。

而对于黄平来说,法律可以判处极刑,但永远弥合不了他28年的失母之痛。他在庭审中质问“为何要因为区区4万元杀害我母亲”,这个问题法律可以给出刑罚的答案,却给不出真正治愈人心的理由。作为旁观者,我们能做的,或许是在关注案件的同时,给予这个饱经风霜的家庭一份克制的尊重和安静的善意,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制造二次伤害。

法律从不负责消灭人性的恶,但负责宣告:恶的代价,终究要付。花坛下28年的沉默,被敲开的那一刻,也是司法文明持续前行的回响。等一纸判决,还逝者以安息,给生者以交代——这,就是法治的底线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