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一分不赔!河南洛阳,男子醉酒后无故辱骂、追打同村村民,村民抬手阻挡致男子失衡倒地头部受伤,住院花8万余元后,男子起诉索赔16万,7月13日,伊川法院认定村民属正当防卫,判决驳回男子全部诉求,无需担责。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事发当天傍晚,河南洛阳伊川某村大队部附近,几个人搬着小马扎在那乘凉闲聊,风一吹,树叶子哗啦哗啦响,日子过得挺安静。
周某就是在这乘凉的人之一,他跟同村的吴某也算老相识,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虽算不上多亲近,但也没什么过节。
可偏偏这天,吴某喝得醉醺醺的,走路都有点打晃,一路晃悠到了大队部旁边,看见周某独自坐着,也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直接凑上前去就开始骂。
那骂可不是低声嘟囔,是大着舌头、扯着嗓子在那辱骂周某,话里话外全是挑衅。
周某一开始也没想惹事,毕竟对方喝多了,跟醉鬼较真划不来,旁边乘凉的村民看气氛不对,赶紧上前拉偏架、劝几句,想把吴某拽走。
周某为了不把事闹大,干脆自己起身,拍拍裤子上的土,转身往家里走,打算主动避开这阵酒疯。
按常理,人家都主动退让了,这事也就该到此为止,可吴某偏偏不依不饶,酒精上头的人哪还管什么分寸,他跟在后面继续追,嘴里骂骂咧咧,脚步踉跄却盯得死紧。
周某往家走的这段路,身后一直跟着吴某的叫嚷和脚步声,本来想进屋关上门就算清净了,谁知吴某追到跟前,丝毫没有停下的意思,直接抬脚就朝周某踢了过去。
这一脚要是真踢实了,轻则疼一阵,重则踹到要害也不是闹着玩的,周某见状本能地往后退、侧身躲,同时在慌乱中下意识抬手一挡。
问题就出在这“架一下”上!吴某本身喝得醉醺醺,身体平衡本来就差,脚踢出去被人从侧面一挡,整个人瞬间失去重心,往后一仰直接重重倒在了地上,后脑勺结结实实磕到了硬化的地面上。
那一声响,旁边跟着看的人都吓了一跳,吴某当场就起不来了,捂着脑袋哼哼,脸色也变了。事情一下子从“酒后骂人追打”变成了“倒地受伤”,围观的人这才反应过来,有人去扶,有人赶紧联系家人,也有人报了警,现场乱成一团。
吴某这一摔不算轻,头部触地后出现了明显伤情,当天就被送去住院,后来前后住了两次院,加起来在医院躺了45天,医疗费8万多。
人在医院躺着,心里肯定憋屈,再加上酒醒了以后面对这笔巨额花费,吴某没去反思自己醉酒滋事、追打他人的过错,反倒把账全算在了周某头上,觉得自己是被周某打伤的,对方得负责。
于是出院之后,吴某一纸诉状把周某告到法院,张口就要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理由是对方的阻挡行为导致自己倒地受伤,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里,吴某一方强调自己受伤是真、花钱是真,认为周某主动伸手架开他的脚是一种“加害行为”,直接导致失衡倒地。
而周某则辩称,自己先是被动挨骂,再主动避让,最后面对对方抬脚踢来的现实威胁才抬手挡一下,既没有追打,也没有借机报复,更没使用任何工具,纯粹是本能自保。
双方各执一词,村里不少邻居也都知道那天的前因后果,谁先挑衅、谁先踢人、谁一直退让,大家在底下议论得明明白白。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正当防卫的成立关键在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手段未明显过限。
《民法典》第181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强度与侵害相当。
本案中吴某追踢是即时、连续的暴力威胁,周某抬手阻挡是在退让无果后的本能防御,没有主动进攻、没有持械、没有追击,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之所以驳回索赔,核心就在于防卫时机正当、手段合理,不能因为结果上吴某受伤严重,就倒推防卫人有责,否则等于变相鼓励滋事者“碰瓷式维权”。
第二,过错方主动引发冲突的,应当自负其责,不能因受伤转嫁成本。
吴某醉酒辱骂、追逐、踢人,是典型的首要过错方,整个冲突由他主动挑起并持续升级。
法律上有一条基本原则:风险自甘与过错相抵。一个人明知自己醉酒失控仍主动对他人实施侵害,就要预见到可能因对方防御、自身失衡而受伤的后果。
司法不可能让守法克制的一方为滋事者的野蛮买单,否则“谁闹谁有理”就会侵蚀公共秩序。本案判决实际上在重申:主动挑衅的法律风险,由挑衅者全额自担。
第三,民事正当防卫同样需要证据支撑与现场还原,克制避让是重要裁量因素。
本案中周某先选择主动回家避让,这一点在法庭上非常加分,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斗殴故意,进一步佐证后续阻挡纯属自保。
日常生活中若遇类似追打、骚扰,能避则避、能退则退,同时尽量在公开场所、有监控或证人的环境下防御,避免事后陷入“各打五十大板”的含糊认定。
只要行为保持在制止侵害的最小必要范围内,法律就会站在防卫人这一边,而不是站在“受伤者”那一边。
综上,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那16万的索赔一分也不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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