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查实,按隐患等级(A类奖励2000元、B类奖励1000元、C类奖励500元、D类奖励200元)或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给予奖励。经调查属实但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现金或话费及其他等值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有新的规定,按动态调整后的有效情形为准,即以行业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2025年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平台发布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常见情形废止。
农业水利领域
符合奖励的
常见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如下
(一)水利工程领域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 842-2025)执行。
1.资质和人员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②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③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施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①未编制施工组组织设计;②未编制或未按规定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④专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手续或未按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⑤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或使用;
3.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①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②违规在使用或运行期间动火作业;③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④未进行内部审批;⑤未持证上岗;⑥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
4.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物品仓库布置在洪水(山洪)、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临时用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①施工现场开关箱未按要求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系统未采用TN-S系统;②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③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外侧边缘、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机械最高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6.水库、水电站、泵站、水闸工程未按要求配置备用电源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水库、泵站、水闸工程等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鉴定或综合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水库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①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②坝基扬压力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③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处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接触冲刷)等渗流异常现象;④大坝安全超高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⑤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或水库防洪能力不足;⑥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⑦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
(二)农机领域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的通知》(农办机〔2025〕1号)执行。
1.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2.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的;
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三)规模养殖场沼气安全领域
1.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2.沼气池进出料口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周边无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的;
3.沼气池存在池体漏气的;
4.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池体未与大气连通的;
5.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6.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操作厌氧发酵、沼气储存、提纯压缩等承压容器,或者违规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集聚或含氧量不足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四)农药生产领域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4.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五)屠宰领域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现人员伤亡的。
一般事故隐患分类如下
(一)
水利工程领域
A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B类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未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
农机领域
A类
1.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以及超限、超载;
2.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非作业人员进行现场;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
4.无证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5.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6.酒后、服用违禁药品操作农业机械;
7.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三)
规模养殖场沼气安全领域
A类
1.相应区域未设置防火区、防爆区、有限空间、当心有害气体中毒、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牌的;
2.集粪池、调配池、沼渣沼液池、检查井等有限空间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告知牌的;
3.主要位置未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和消防车道等消防设施的;
4.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的;
5.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未定期维护保养的。
B类
1.未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未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未对在岗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上岗作业的。
(四)
农药生产领域
A类
1.火灾、爆炸隐患:易燃液体发生泄漏;固体废弃物场发生自燃;电气设备和导线超负载或短路;仓库内存放互相禁忌物品;静电危害;雷击等;
2.容器爆炸隐患:压力容器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检验;特种设备本身有缺陷;安全附件缺失或者失效;人员违规操作等。
B类
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2.生产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等;生产劣质农药,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3.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
5.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6.招用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
本奖励情形
由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安全随手拍
来源:厦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王申徽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林琪梅、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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