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市场讯 7月9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克拉玛依市鑫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76GDA7J)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鑫盛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五项违规行为,新疆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五项违规行为曝光,涉及信息报送、风控及业务操作
根据新疆证监局的核查结果,鑫盛投资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
二、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合规风控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岗位,该岗位的长期缺失可能导致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失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三、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投资标的信息,存在错报、漏报情形。投资标的信息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错报、漏报行为可能影响监管机构对基金运作风险的判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6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与投资标的约定固定投资收益、到期回购,存在明股实债情形。“明股实债”模式通常被监管层认定为规避金融监管、掩盖真实风险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五、在基金合同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未对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克拉玛依市汇鑫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托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鑫盛投资的该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监管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不配合将面临进一步措施
新疆证监局指出,鑫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多项条款。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要求,鑫盛投资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新疆证监局将视情况对其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对于该监管措施,鑫盛投资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新疆证监局对鑫盛投资的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层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资金托管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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