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凤山县总工会)
全县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县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持续高温天气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总工会现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聚焦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要重点监督用人单位落实以下高温劳动保护措施:
(一)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同时,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设通风、降温等设施,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克扣或拖欠。
(三)做好健康监测与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保障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劳动者关于高温劳动保护方面的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工会要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依法处理。
希望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凤山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信息来源 | 河池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图文 | 陈雪梅
编辑 | 卢 蕙
校对 | 黎祖邕
审核 | 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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