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打卡后没走,留在单位门卫室和同事喝了两个多小时的酒,回家路上却遭遇车祸身亡——这到底能不能算工伤?很多人以为只要人没出单位大门,只要在回家路上出了事,单位就该负责。但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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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生前在青岛某节能材料公司工作,该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下午17时。2024年12月26日17时27分,高某某下班后并未离开厂区,而是与公司门卫张某某一同进入门卫室饮酒。两人一直喝到当日20时01分才走出门卫室。随后,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高某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高某某当日因胸部损伤不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从表面看,高某某在回家途中、且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遇难,似乎符合工伤认定的初步特征。2025年7月,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同年8月,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高某某滞留公司饮酒长达两小时后的返家行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

一审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指出,高某某在下班后虽未离开公司厂区,但自进入门卫室至离开公司期间,未曾返回工作岗位,进行的是个人社交活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外,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饮酒时间,明显超出了正常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割裂了与正常下班履职行为的关联性。

法院特别强调,饮酒是自发活动,亦为公司管理制度所禁止,既非工作的合理延伸,也非下班返程必要合理的生活过渡。因此,该行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高某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承办法官在释法时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其本质是对与工作相关联的风险进行保障,而不是对职工一切个人活动所引发的意外进行“全兜底”。

若将下班后长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饮酒、娱乐、会友等个人活动后发生的伤害全部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会不当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加重企业用工成本,损害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该案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对企业合法用工权益的平等保护,对营造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究竟该如何界定?结合多地法院判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

目的要素:往返行为必须以“上下班”为直接目的。若职工因私请假获批后回家,具有正当性,属于下班途中。但下班后长时间滞留进行个人社交,则不符合此目的。

时间要素:必须处于合理时间区间。例如,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按日常打卡时间提前1小时出发遇车祸,属于合理时间;而滞留两小时饮酒则明显超出合理范畴。

路线要素: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路径。合理路线并不要求是唯一或最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可。

法律不仅有保护弱者的温情,更有界定权责的理性。工伤认定的标准,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守护,也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下班后饮酒、娱乐等纯属个人活动,不应也不能转嫁为工作关联风险。守住工作与生活的法律边界,才是对真正因公受伤者的公平。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