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缝表面的形状尺寸及外观要求
7.4 焊缝表面的形状尺寸及外观要求
7.4.1 A 类、B类焊接接头的焊缝余高e1、e2 按表3和图11的规定。
7.4.2 C 类、D 类焊接接头的焊脚尺寸,在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取焊件中较薄件的厚度。补强圈的焊脚,当补强圈的厚度不小于8mm 时,其焊脚尺寸等于补强圈厚度的70%,且不小于8mm。
7.4.3 焊接接头表面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外观检查,不应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夹渣和飞溅物;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角焊缝的外形应凹形圆滑过渡。
7.4.4 下列压力容器的焊缝表面不应有咬边:
a)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材制造的压力容器;
b) Cr-Mo、Cr-Mo-V 钢材制造的压力容器;
c) 不锈钢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d) 按简单疲劳设计压力容器;
e) 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
f) 低温压力容器;
g) 焊接接头系数ϕ为1.0的压力容器。
其他压力容器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应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7.4.5 不应在压力容器的非焊接部位引弧。因电弧擦伤而产生的弧坑、焊疤以及因切割卡具、拉筋板等临时性附件后遗留的焊疤需修磨平滑。
7.4.6 焊接接头表面的修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制造中不应造成材料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于尖锐伤痕以及高合金钢制压力容器耐腐蚀表面的
局部伤痕、刻槽等缺陷应予修磨,修磨斜度最大为1∶3。修磨的深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钢材厚度的5%,且不大于2mm,否则应予焊补。
(2)对于堆焊层、复合板覆层以及金属衬里层,其修磨深度不应大于堆焊层(或覆层、衬里层)厚度的30%,且不大于1mm,否则应予焊补;当堆焊层、覆层计入强度时,修磨后覆层或堆焊层的剩余厚度不应小于其计入强度的厚度,否则应予焊补。
(3)修磨不同类别金属的工具应各自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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