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很多似是而非的观念影响着人们。
在公司法上,公司的财产已经很少被认为是股东的财产。虽然在经济学上,股东被认为是公司的所有人。
在信托法上,信托财产在形式上是受托人的财产,不是受益人的财产,这一点也是确定的。但是,认为信托财产是受益人的财产的观念仍然流传甚广。
我在《中国信托法》中引用了至少两个案例,审理法院都认为信托财产是受益人的财产。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徐某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 ①一案中将受益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 , “受托人持有的股权实质上是受益人所有的财产” 。该书案例6-6-1中法院也是这种立场。
在一片实质重于形式的嘈杂中,我仍然认为,法律是讲究形式的技艺。
除非,这个形式严重违背现实,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我们必须严格坚持这种形式。
大家能想象公司法人的面纱经常被揭开吗?
我在书中说:如果信托财产也可以被“透过形式看本质”为受益人财产的话,我们就可以“埋葬” 《信托法》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