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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32年,南宋绍兴二年,广州。
广州在当时已是一座十分繁华的港口城市,商船云集,非常的发达,而且经济很好,有海洋贸易,这也是朝廷重要的财政来源。
广州有一个通判,叫做韩僖。
我们说通判这个职务,很有意思,在南宋,通判属于是监察官员,是中央朝廷派下去,负责盯着地方官的,相当于是今天的纪检干部,而且通判的职责不止监察官员,权力简直大的惊人,他管收钱,管仓库,甚至还管点军需,方方面面都能沾边,而且特别是在财政这一块,他介入能力很大。
而面对广州这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韩僖没能把持住,他搞起了贪污腐败。
反贪的先贪上了。
因为他长期以来贪赃不法,广州地区的一些官员们就联合起来,把韩僖给举报了。
具体贪污了多少钱,那不太清楚,粗略估计有数万缗,其实不能算特别多,但这个行为很不好,南宋初年,战事频发,前方还在打仗,士兵们偶尔还要饿肚子,你后方官员却大把的捞钱,搁谁谁能受得了?
案发之后,广东提刑司马上介入审理,那按规矩走呗,证据确凿,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反正这只不过是一个很普通的贪官落马的案子。
当然,不出意外的话,意外就要发生了。
韩僖被扣在广州审理,韩僖的儿子没闲着,韩公子(我们姑且称之)早就跑到了京师临安,还敲了登闻鼓,他也告状,他告广东转运判官章杰,章杰当时正好审他爹的案子,韩公子就说,章杰和父亲素来不睦,甚至可以说是有仇,搞不好父亲就会被诬陷,被屈打成招,章杰趁机公报私仇,所以他请求,应该把本案换一个部门,换人去审理。
当时的皇帝,是宋高宗赵构,赵构对案子也很上心,当即下旨,把韩僖移交给江西提刑司,让江西提刑丁彬再派人去重审。
我们看宋朝的司法制度还是非常先进的,讲究翻异别勘,犯人或者犯人的家属如果对审理不服,可以申请换人重审,高宗也的确想要把这个事情查清楚,因为干系广州财政,真金白银丢的可都是自己的钱,所以皇帝还特别下令,说必须好好审,而且要做到公正无私。
丁彬接到皇帝的命令之后,委派了南安军通判时益来审理。
不过奇怪的是,这个时益似乎无心审理案情,也并不关心韩僖是否冤枉,他的矛头主要对准了章杰,接连向朝廷上了好几封奏疏来谈弹劾章杰,罪名也是五花八门,徇私枉法,诬陷好人,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这也属于是另类援救韩僖了,因为只要把章杰这个广东本地官弄倒,就能侧面说明韩僖是无辜的。
当然了,时益职位不高,他背后另有“高人”指点,这个人就是当朝宰相吕颐浩。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八:颐浩既受女谒,遂令移狱,欲罪元按官司。
翻译成大白话的意思就是,这个吕颐浩啊,他收了韩僖这头的钱,因为收钱了,所以他就要保住韩僖,不仅要保住韩僖,他还要给韩僖出口气,要把章杰收拾一顿。
我们请注意,记载中说是“受女谒”,就是说,是一个女人给了吕颐浩的钱,或者是韩僖这方面的人通过一个女人接触到了吕颐浩。
接触宰相,应该是在官场里一层一层找关系,怎么会找女人呢?
哎,这里边还真的大有门道,我们看这段记载:
《秀水闲居录》:吕颐浩喜酒色,侍妾十余,夜必纵饮。前户部侍郎韩梠家畜三妾,俱有殊色,名闻一时。梠死,诸大将以厚赂娶之。吕力争用数千缗得一人,号三孺人,大宠嬖之,初则专预外事,公然交通韩氏,中外因以媒进,时吕已六十七岁矣。
吕颐浩可以说是北宋名臣,不仅在国家财政这一块有巨大的贡献,而且还是宋室南渡之后主张抗金的主要人物之一,但吕颐浩有一个缺点,那就是他比较好色,他光是妾室就有十来个,当时朝廷里有个叫做韩梠的户部侍郎,家中有三个美妾,据说姿色过人,非常漂亮,韩梠死后,这三个妾都被人买走,吕颐浩也买了一个,而且他还非常的宠爱这个买来的妾,这个妾甚至能参与吕颐浩工作中的一些事情,很多人和吕颐浩接触,都是通过这个妾来办到的。
想来史料中的这个“女”,指的应该就是此妾。
不过吕颐浩不仅仅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那么简单,吕颐浩有个儿子叫做吕抗,这个吕抗和韩僖素有私交,关系很好,这也算是在营救朋友于危难之时。
高宗自然不是好糊弄的,说我让你们审理案子,你们又给我玩上内斗党争了,你审韩僖啊,你盯着章杰干什么?
干脆你别审了,我换人。
于是皇帝亲自指派,叫虔州通判周文虎再审。
关于周文虎这个人,史料记载不多,很难拼凑起他完整的履历,但在本案中,有一句关于他的描写,是这样的:
谕意出之,辞不听。
周文虎接手案子之前,曾有人暗示他,说你啊,你意思意思就得了,把这个韩僖放掉算了,但被周文虎拒绝。
看得出来,周文虎还是比较正直的,他要秉公执法,要依法审理韩僖这个贪污犯。
但是,周文虎还没到案发地调查,还没等接手案子,他在赴任的路上就死了。
他是“怏怏成疾,道死”,就是说周文虎他很憋屈,他很愤懑,忧愤成疾,死在了途中。
想一下,周文虎为什么憋屈?为什么愤懑,一定是当时他遇到了不少的阻力,承担了不小的压力,有人想方设法的不想让周文虎把这个案子给办成。
无论如何,周文虎死了,案子又被搁浅,韩僖呢,没审也没放,一直关在牢房里,作者查了一下史料,他从绍兴二年三月被逮捕,一直关到了绍兴三年十一月,给关了五百多天,这在牢房里,吃不好住不好睡不好,韩僖偶感风寒,后来也死了。
人都死了,案子还查什么呢?不查了,案件归档,以一种不了了之的姿态告结。
不过这个案子还有后文,数年后吕颐浩被罢相,这个案子又被拿了出来,倒查当时的经办官员,结果丁彬被免职,时益也被罢官,等于说朝廷最后是认定了韩僖的确存在贪污现象,而丁彬和时益则以枉法之罪被论处,如果这个时候韩僖还活着,恐怕也会被论罪。
当然,韩僖还不如活着,因为就算他不是病死,他罪名坐实之后面临的处罚大概率也只是杖脊流配,远远够不到处死。
宋高宗说过一句特别著名的话,他说本朝专尚德化,不忍置缙绅于死地,就是说宋朝对士大夫其实是有一种优待的传统的,朝廷觉得读书人当官不容易,犯了事儿呢,只要不是原则性错误,不造反,经济犯罪要不了命。
不杀士大夫,这听起来好像挺文明,但问题是,你优待官员,那老百姓怎么办呢?贪官污吏拿走的是民脂民膏,你跟他讲德化,可受苦挨饿的老百姓找谁说理去?
而且回顾韩僖贪污的这个案子,我们还会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以南宋监察体系之完善,面对这么一桩普普通通的案子,却还是很难办好。
南宋有御史台,有谏院,有监司,有通判,有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各管一摊,互相制约,有时候还能通力合作,韩僖在广州手眼通天,权势很大,但本地官员还是可以联合举报他,这就说明这套体系的确发挥了作用。
但是,监察制度可以举报韩僖,但监察制度抵挡不了宰相的干预,司法程序上有登闻鼓,有翻异别勘,可很多时候却被有心之人利用,变成了拖延时间,搅动浑水的工具。
尤其是南宋,监察体系被发明出来,是用于发现和惩治腐败,但其实这个体系的运行,是高度依附于皇权的,而且非常之脆弱,皇帝想查就查,皇帝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体系上也有很多漏洞,谁都可以想方设法的进来搞破坏。
孟子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光有善心是治理不好一个国家的,光有法律国家也不会自如运转。
那怎么样,南宋的法律才能自行呢?
其实很简单,那就是让那些不把法律当回事儿的人,必须把法律当回事儿。
法律要是有牙齿,咬了吕颐浩,他下次就绝不敢伸手,法律要是有眼睛,他看到了周文虎的冤屈,就绝不让他在赴任的路上死去,法律要是有肩膀,就能抗住权臣的施压,韩僖也不用莫名其妙的关死在牢房,而一定会得到一个合理的判决。
这个道理,也许高宗能想的明白,但做不做得到,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参考资料:
《续资治通鉴》
《秀水闲居录》
田禾.宋代通判与地方监察体制的构建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25
张连勇.从韩僖贪污案看南宋监察体制的历史启示.中国纪检监察,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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