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论员/ 仙哥 |
2026年7月14日,本人就"精彩生活"执行案件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熊某电话沟通。沟通过程中,对方有如下表述:"这个问题实际上你说的那个问题啊,我不管以前是哪个院长、哪个副院长说过这个话,我们认为所有个人领导针对本案接待作出的表态,如果没有通过正式法律文书盖章确认,那只能代表他个人意见。原先精彩生活案件事实清晰,省高院刑事判决对涉案财产性质已有定论,当年我们也向中院刑庭发函核实相关财产认定问题。此前你方提起过执行异议,刑庭也针对财产处置相关问题向你作出过解释。"
这番说辞,表面看是强调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实则把司法裁判与信访接访两类不同性质的履职行为混为一谈,对接访制度、领导包案制度的理解值得进一步商榷。该表述与《信访工作条例》精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存在出入,对相关履职边界的认识有待厘清。
一、先厘清法理:终局裁判文书 ≠ 信访接访履职承诺,二者效力标准本就不同
严格从裁判层面讲,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以加盖法院公章的正式文书为唯一载体——无文书、无公章,自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领导接访、政法委多部门联席会议的沟通表态,不属于终局裁判文书,而是政法机关履行群众工作、矛盾化解职责的履职行为,不能简单套用"无公章则无效"的单一标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接访、联合接访是法定职责;接待群众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诉求、记录单位答复意见,完整留存接访笔录、在场佐证材料。时任南昌中院分管副院长谭绍木在信访接待窗口、以法院领导身份就本案作出的承诺,相关过程留有完整记录,属于法院履职留痕材料;政法委牵头多部门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置共识,是多家政法单位共同确认的工作口径,即便未单独出具盖章裁定书,也绝非"领导个人随口意见"可以概括。
二、公职人员在岗履职表态,权责归属于单位,不能随意切割为"个人意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在履职范围内对接访案件作出处置意见,属于单位公务行为,而非私人言论。
谭绍木副院长作为当时分管执行的院领导,在法院官方信访接待窗口接待当事人,针对涉案资金处置作出明确承诺——身份是公务身份、场所是公务场所、事项是公务事项,对外代表的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私下个人交流。
熊某在7月14日沟通中,以"无盖章文书=个人意见"全盘推翻此前院领导接访承诺,本质是割裂了公职人员履职行为与单位责任的绑定关系。若在岗公务表态事后都能以一句"无公章、仅个人意见"否认,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赖根基将受影响,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的严肃性也会打折扣,这与《信访工作条例》"压实属地、单位化解责任"的要求并不吻合。
三、政法委联席会议意见具备内部处置约束力,是案件核查的重要佐证
针对"精彩生活"这类涉众型重大案件,党委政法委组织法院、公安、检察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涉案资产处置方案,是常态化的矛盾化解机制。会议形成的共识记录由多家单位工作人员参会佐证,属政法系统内部统一处置口径,即便未转化为单独盖章执行文书,也具备内部约束效力,是纪检监察、上级法院核查案件处置合规性的关键书证。
本案中,涉案资金处置方案早已在多部门联席会议中统一明确,南昌中院后续却出具时序倒置、与会议意见相悖的53号系列执行裁定;如今执行局工作人员又以"无盖章文件"否定前期接访与会议共识——前后行为自相矛盾,既无视多部门协同处置成果,也无视信访接待全程留痕的原始记录,客观上导致群众合法诉求长期未能化解,与"实质化解"的工作要求不尽相符。
四、履职认识上的误区:机械套用文书形式,忽视信访工作"实质化解"的法定责任
司法与信访工作的核心,是实质性化解群众合理诉求,而非机械拘泥于书面公章形式。现行规则从未要求"所有信访口头答复、接访意见必须出具盖章文书才有效"——仅明确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裁判文书须书面盖章;与此同时,信访接待笔录、会议记录、沟通录音等材料,均可作为认定机关履职行为的有效证据。
本人目前持有完整的接访笔录、7月14日此次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政法委联席会议记录,足以证明当年院领导的承诺真实存在,相关意见是法院对外作出的公务承诺,法院应秉持诚信履职原则落实处置口径,而非事后以"缺少公章"为由全盘推翻。熊伟此番将法规作片面化解读、否定单位前期接访承诺的表述,放大了文书形式要件、回避了单位应承担的信访化解责任,不利于矛盾化解,也易影响司法信赖。
结语
公章是终局裁判文书的法定必备要件,但绝非认定公职人员接访履职行为效力的唯一标尺。领导干部在公务场景作出的信访接待承诺、多部门政法委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置共识,依托完整笔录、录音、参会人员佐证,具备法定证明效力,不能简单以"无盖章文书"归为个人意见而全盘否认。
政法工作人员宜准确区分裁判文书与信访履职材料的效力规则,摒弃机械、片面的法条解读,正视领导接访制度的法定效力,直面群众合理诉求,主动落实前期接访承诺,以实质化解矛盾的行动维护司法公信,而非以片面说辞推诿回避。
针对7月14日沟通中涉及的对法规理解存有偏差、接访承诺未被接续落实的相关情况,本人已整理完整录音及文字材料,将按程序向南昌中院相关部门、上级法院及纪检监察渠道同步反映,依规申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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