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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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财经 陈益刊

今年以来多位百万粉丝网络主播偷税被查,而税务部门公开曝光他们的偷税手法中,均涉及通过转换收入性质来少缴相关税费,警示信号明显。

许静婉、陈旭、白冰、王仲焘等一批网络主播在今年被税务部门公开曝光偷税,而偷税手法之一是将自己从网络平台上实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借“空壳”公司或工作室转换成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最高45%个税税率,而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税率,且部分地方可以核定征税实际税率更低。由此,网络主播们将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性质转换成经营所得收入性质,可以达到少缴个税等相关税费目的。

显然,近些年税务部门频繁曝光这一偷税手法,释放出严监管信号。那么对于网络主播等人群,该如何区分自己的收入究竟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而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认为,个税法规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看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如果网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事实上,前述被曝光的网络主播们,尽管都成立了相关工作室或个人企业,但由于只是“空壳公司”,并没有实质性运营(如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事后都被税务部门判定为相关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而是劳务报酬所得。

比如,被曝光偷税的网络主播许静婉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婉达商务咨询中心,被税务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有过房屋租金、水电费等支出记录,且名下无关联社保缴纳人员,因此税务判定该企业从未进行真正的经营活动,其申报的许静婉个人广告收入,实际上为其个人的劳务报酬,存在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情况。

吕铖钢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换马甲”,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这严重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为了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收入性质,去年6月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相关文件时,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而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目前我国个税体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其中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为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而未来个税改革方向,是不断扩大综合所得范围。

比如,“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和监管体系,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曾告诉第一财经,目前个税分类所得中,经营所得具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可以考虑将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35%)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中,纳入的同时适当降低综合所得45%最高边际税率,使得经营所得税负平稳过渡,而且这也有利于鼓励创新,吸引高端人才。从主要国家来看,经营所得一般也属于综合所得征税范围。

未来如果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将意味着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适用统一的税制,这也使得上述转换收入性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但经营所得是否以及如何纳入综合所得,仍有待观察。

微信编辑| 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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