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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害怕被家属打,先躲了一会儿,等交警到了,又主动出来。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肇事逃逸”?会不会因此被重判?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讲一个真实判例,把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如何辩护,说清楚。

先说案子。

王大胆开车撞了人,对方当场死亡。他当时马上停车,打了110和120。

但没过多久,附近村里来了不少人。王大胆误以为是死者家属,怕挨打,一慌就弃车躲到旁边去了。

等看到交警到了现场,他马上自己走出来,配合调查。后面也主动去了公安机关自首。

交警认定他负事故全责。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一个:他短暂离开现场,算不算逃逸?

为什么是否构成逃逸,很关键?因为对量刑有很大影响:

如果被认定逃逸,基准刑直接提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商业险不赔,还可能终身禁驾。

如果不认定,刑期就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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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王大胆不构成逃逸。法院判决王大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的裁判理由,核心就两条:

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主观上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王大胆虽然短暂离开现场,但法院认为其不构成逃逸,理由如下:

第一,他第一时间报警叫了救护车,该做的都做了,没有想瞒事、推责的意思。

第二,他躲开的原因是怕被打,不是怕赔钱、怕坐牢。

第三,他没跑远,就在现场附近,交警一到就主动出来了,后面全程配合,没失联、没销毁证据。

所以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法律上要加重处罚的那种“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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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律师碰到这类案子,一般怎么辩护?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我自己的经验是,重点不在“人有没有离开现场”,而在于把“为什么离开”和“离开后干了什么”说清楚。

报警记录、120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这些能证明“我第一时间施救了”的证据,越早固定越好。

离开的原因要讲得客观具体,是怕冲突、怕挨打,还是有其他合理理由,不能说得太模糊,否则很容易被理解成“想跑”。

返回现场的过程也要留痕,几点回来的、怎么回来的、回来以后做了什么,这些细节都能证明你一直在司法机关的可控范围内,没有真正“逃跑”的意图。

最后提醒一句:

很多车主有一个误解:觉得只要人离开现场,就算逃逸,一定被重判。

但这个案子说明,不是这样的。关键还是看动机和后续行为。

不过也要实话实说,“短暂离开”本身仍然风险不小,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不同地区对类似情况的判断不完全一样,有模糊空间。

真遇到这种事,别凭感觉处理,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介入,把“黄金辩护期”抓住,比事后补救要主动得多。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如果你正遇到类似困扰,可以私信沟通。觉得有用的话,点个赞,转发给身边开车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