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涉外团队代理的加拿大跨国企业对华贸易合同公证与合规审查项目顺利办结。国樽律所凭借中加双法域服务能力,联动加拿大合作律师完成合同内容公证与合法性背书,助力委托人在约一个月内满足国内合作方的合规要求,推动商务合作顺利落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梳理

委托人刘先生系某加拿大跨国企业中国区负责人,正在与国内客户洽谈商务合作。相关合同条款已拟定完毕,但国内合作方明确要求:必须由加拿大执业律师出具公证意见,确认合同内容无异议、不违反加拿大现行法律法规。鉴于涉及跨境法律服务协同与中加双法域合规审查,委托人于 2026 年 1 月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办理。

关键时间节点:

2026 年 1 月 21 日:国樽律所正式接受委托,启动跨境合同公证项目;

2026 年 1 月 22 日 —1 月 28 日:国樽涉外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完成中文版本合规初筛,并同步移交加拿大合作律师进行加拿大法域审查;

2026 年 1 月 29 日 —2 月 10 日:加拿大律师逐条审核合同条款,就适用法律、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知识产权、跨境支付等核心条款出具专业意见,对个别表述提出优化建议;

2026 年 2 月 11 日 —2 月 15 日:国樽团队根据加拿大律师反馈,协助委托人调整合同表述,完成中、英文版本对照修订,并与国内合作方沟通确认修改内容;

2026 年 2 月 16 日 —2 月 18 日:加拿大执业律师出具正式公证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确认合同内容不违反加拿大联邦及所在省相关法律,签字盖章后完成公证认证流程;

2026 年 2 月 19 日:全套公证文件及律师意见交付委托人,项目顺利结案,国内合作方对公证文件予以认可。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问题与办理要点如下:

1、跨境合同公证的主体资质要求

国内合作方要求 "加拿大律师公证",实质是要求具备加拿大相应省份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正式法律意见,而非普通的文件见证。律师必须在加拿大当地持牌,且意见需对合同的加拿大法合规性负责。

2、合同内容的双法域合规审查

国际贸易合同同时受中国法与加拿大法约束,需双向审查:既要符合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对外贸易相关规定,又不能违反加拿大《合同法》、《统一商法典》(各省适用版本)、外汇管制及进出口管制等法律。

3、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条款的合理性

跨境合同中适用法律与管辖地的选择直接影响后续维权成本与判决可执行性。本案中需在尊重双方商业诉求的前提下,确保约定不违反加拿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公证文件的跨境使用效力

加拿大律师出具的公证意见如需在中国境内使用,需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涉及诉讼或行政程序时,还可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apostille 或使馆认证),本案因仅用于商务合作备案,律师签字盖章的正式法律意见书即满足合作方要求。

法律依据

(一)中国涉外合同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二)加拿大合同与跨境交易相关法律

1.加拿大各省《合同法》(Contract Law):合同成立需满足要约、承诺、对价、缔约能力与合法目的五要素,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政策与成文法禁止性规定。

2.《统一商法典》(Uniform Sale of Goods Act,各省适用):规范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包括交付、验收、担保与违约救济。

3.加拿大《外汇与货币交易法》(Foreign Exchange and Currency Transactions):跨境支付与外汇结算需符合反洗钱(AML)与了解你的客户(KYC)监管要求。

4.加拿大《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价格限制等不得构成反竞争行为。

5.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PIPEDA):涉及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合同条款需符合隐私保护规定。

(三)跨境公证与证据效力

1.《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 Apostille 公约):加拿大与中国均为成员国时,经海牙认证的公证文书可在成员国间直接使用,简化外交认证流程。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