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旅居日本中国公民乔女士跨境遗嘱订立案件正式办结。国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团队凭借对中日两国婚姻继承领域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与跨境实务经验,高效为客户完成覆盖中日两地资产的合规遗嘱设立,成功落实客户将个人财产全部指定由女儿继承的传承意愿,有效规避跨境继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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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乔女士为中国公民,现年 50 岁,2015 年于国内登记二婚,婚前与配偶签署书面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且无共同子女,婚后长期定居日本生活;乔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其个人财产分别分布于中国与日本两地。为明确财产传承安排、避免后续亲属间继承纠纷,乔女士委托国樽律所订立专业遗嘱,将其名下中日两地全部个人财产指定由女儿继承。

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2015 年:乔女士于国内办理二婚登记,与配偶签署正式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及婚后个人财产归属

2025 年 11 月 9 日:乔女士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处理跨境遗嘱订立专项法律服务

2025 年 11 月 - 12 月中旬:涉外团队完成中日两地财产权属核查、双方法律规则调研论证、遗嘱文本起草与多轮修订、协调跨境见证与公证合规程序

2025 年 12 月 25 日:遗嘱文件完成全部法定合规流程,案件正式办结,客户对财产传承方案高度认可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难点集中于跨境财产遗嘱的法律适用冲突与效力衔接,主要争议要点如下:

1.跨境遗嘱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中日两国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效力规定存在差异,需同时匹配遗嘱人国籍国、经常居所地及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要求,确保遗嘱在中国与日本两地均具备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2.婚前财产协议与遗嘱的效力衔接

需基于婚前财产协议严格界定乔女士的个人财产边界,明确可通过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避免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争议导致遗嘱部分条款无效。

3.境外资产的遗嘱处分效力认定

需核实日本当地法律对中国公民处分境内财产的规则限制,确保遗嘱对日本境内动产、不动产的处分符合当地法律程序要求,保障后续继承执行无障碍。

4.境外旅居人员的遗嘱程序合规性

客户长期定居日本,遗嘱订立行为发生于境外,需在符合中国法律对遗嘱效力核心要求的前提下,适配境外订立的程序规则,解决遗嘱见证、公证的跨境效力认可问题。

法律依据

(一)中国涉外继承与婚姻财产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日本继承与涉外民事相关规则

1.日本《民法》第 960 条: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等),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日本《法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涉及日本境内不动产的继承程序,需同时符合日本当地不动产登记与继承执行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