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御风
土耳其媒体日前发布视频,声称苏丹政府军装备的土耳其“游骑兵”无人机在一次行动中摧毁了两架由“快速支援部队”使用的中国制无人机,其中一架在空中被空空导弹击落,另一架在机场地面遭到精确打击。虽然苏丹政府军和快速支援部队都没有正式确认上述战果,但如果视频属实的话,相关消息并非空穴来风。
据报道,此次被摧毁的是CH-95无人机,这是一款中大型察打一体无人机,已经出口塞尔维亚、阿联酋等国,主要任务是长时间侦察、通信中继、电子战和对地打击,特点是留空时间长、使用成本低,但飞行速度不快,机体尺寸接近小型有人飞机,也缺少战斗机那样的雷达告警、导弹逼近告警和高机动规避能力。一旦飞行路线被发现,在空对空导弹的面前自保能力较弱。
土耳其“游骑兵”则属于大型察打一体无人机,飞行高度、载荷和传感器配置都明显强于普通中型无人机,可以携带空空导弹执行低强度截击任务。只要获得地面雷达、光电系统或其他平台提供的目标信息,从目标后方或侧后方发动攻击,击落一架缺乏空情感知能力的慢速无人机并不困难。
这并不能说明中国无人机“不堪一击”。中空长航时无人机本来就不是为空战研发的,它适合在己方掌握基本制空权、防空威胁有限的环境中执行侦察和打击。如果把它送进对方拥有雷达、电子战、防空导弹和空中截击平台的高风险空域,又没有护航与预警支援,被击落完全正常。
美国MQ-9、土耳其TB-2、俄罗斯“猎户座”以及我国的“翼龙”都出现过战损,没有任何一种大型无人机能够在现代防空体系面前保持“零伤亡”。
土耳其媒体高调发布这段视频,也有明显的军贸宣传意味。画面展现的不是普通防空导弹击落无人机,而是土耳其“游骑兵”用空空导弹击落中国技术来源的竞争型号。这对正在争夺非洲和中东市场的土耳其军工来说,显然是一次绝佳广告。但战场环境、操作人员水平、预警支持和战术组织都不同,一次击落不能直接证明两种无人机的综合性能高下。
更值得追问的是:苏丹快速支援部队手中的无人机,到底是谁卖的?
根据公开报道,中国并没有直接向苏丹快速支援部队出售过无人机。西方机构经过调查后认为,快速支援部队使用的中国制精确制导炸弹、火炮和无人机,很可能是由阿联酋转运进入苏丹。但阿联酋始终否认曾向快速支援部队供应武器,因此武器的具体运输路径仍存在争议,但“中国制造”与“中国直接交付”显然是两回事。
还有报道称,苏丹快速支援部队装备的部分CH-95无人机可能采用中国设计、由塞尔维亚企业制造,再经阿布扎比方向进入苏丹。这进一步说明,今天的国际军贸链条十分复杂。一件武器可能在甲国设计、乙国组装、丙国采购,最后被转交给丁国境内的武装组织。
中国作为原始出口方,可以要求进口国签署最终用户证明,限制未经批准的转售,也可以通过停止备件、技术服务和后续出口施加压力。但武器完成交付后,主要责任就应由购买国承担。假如阿联酋或其他用户擅自转移装备,责任首先属于违反最终用户承诺的转让方,中方其实没有太多办法进行干涉。
对一个军售大国来说,武器出现在第三国战场并遭受损失,并不稀奇。美国武器在阿富汗被缴获,俄制装备在中东被转交不同武装,欧洲反坦克导弹也曾通过复杂渠道进入武装组织手中。
因此,这次事件如果为真的话,说明苏丹无人机战争已经进入“无人机猎杀无人机”的阶段,但不能用个别的损失给中国无人机的性能下结论,毕竟出口规模越大、用户越多,装备被转卖、缴获或击毁的概率自然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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