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者黄某花费673万元购买的商业用房,因开发商隐瞒大面积结构降板(最低处仅2.1米,合同约定4.8米),陷入长达三年的维权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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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二审却未对房屋缺陷作出否定评价,仅凭“解除权超期”全盘撤销原判。从集体把关的胜诉到冰冷的程序驳回,不仅锁死了购房者数百万元资金,更拷问着司法中实体公平与程序正义的边界。
一、白纸黑字承诺4.8,触目惊心实测2.1

2019年1月,黄某与南京某房企签订预售合同,购买建邺区一处商业用房,总价673万余元。合同附图仅标注了进门处空调降板,对内侧因手扶电梯导致的大面积不规则降板只字未提。2021年5月收房时,黄某发现近半区域层高骤降,受影响面积超十平方米,最低处仅2.1米,完全丧失商用价值。同项目另一套同类问题商铺业主已获赔百万,黄某却协商无果。

二、一审审委会定调:违约事实清楚,解约合法有效

协商不成,黄某于2021年12月首次起诉,后按法院建议撤诉以期和解。2023年6月,黄某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多次现场勘查,确认降板事实与陈述一致。本案一审判决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14天解除权期限”属无效格式条款;黄某首次起诉即已在法定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撤诉不代表权利消灭。据此,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

三、二审回避实体,程序空转致逆转

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出台。二审法院认为,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时间(2023年6月)距黄某知情时间(2021年5月)已超过一年,解除权消灭,遂撤销一审胜诉判决。值得深思的是,二审并未否认一审查明的降板缺陷与违约事实,仅以程序理由驳回全部诉请。这意味着,一套经一审审委会认定存在严重缺陷的房屋,因时效认定差异,变成了购房者必须强制受领的标的物。再审申请亦遭驳回。同一事实,一审经审委会集体把关认定违约,二审却不评实体、唯查时效,裁判反差之大,难免引发合理质疑。

四、莫让时效成壁垒,唯愿公平驻心间

商品房乃百姓重资所购,当开发商隐瞒缺陷的违约事实已被法院现场勘查确认,仅因诉讼程序中的技术性认定便让守约者承担全损,既违背诚信原则,也可能变相鼓励违规者利用程序规则逃避责任。黄某仍坚持合法维权,期待案件能得到重新审视,让裁判回归事实本身,让实体正义不被程序空转吞噬。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旨在探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相关事实以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如有异议或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