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上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律师侯志远提前到达法庭后,发现旁听席已被十余名人员提前占满,而被告人家属及其他律师仍在门外排队等待入场。更令人诧异的是,这些提前占座者不仅未经完整安检,还随身携带手机、持有标注“王某案内部资料”字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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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远随即掏出手机录像取证,随后手机被法警收走。当另一位旁听人员将那份“内部资料”递给侯志远后,审判长孙志彬法官即指令法警抢回资料,并将侯志远带离法庭,关入地下羁押室长达约二十分钟。侯志远在羁押室内情绪激动,出现血压升高、心脏憋闷等症状,服用速效救心丸后被送医急救。

定性分析:孙法官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第一:侯志远的行为是否

构成“扰乱法庭秩序”?

从现有报道来看,侯志远的行为发生在庭审开始前——法官尚未宣读庭审记录,案件尚未正式开庭。他拍摄的对象是提前入场的旁听人员及其持有的疑似违规材料,目的在于固定程序瑕疵证据,全程理性克制,并无哄闹、辱骂、冲击法庭等过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其适用场景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庭审尚未开始,侯志远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本身即存在争议。

即便认为侯志远的行为构成对法庭秩序的某种干扰,法律也规定了阶梯式处置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先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方可处以罚款或拘留,且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然而,本案中未见孙法官对侯志远进行任何警告或制止,而是直接指令法警将其关入羁押室。这一处置跳过了法定程序,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

第二:将辩护人关入羁押室

是否有法律依据?

羁押室是专门用于临时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其功能定位与辩护人截然不同。将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关入羁押室,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授权。即便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违规者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最严厉措施是“强行带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后的罚款、拘留,而非关入羁押室。

第三:庭审开始前维持法庭秩序

的权力由谁行使?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处置违规行为。同样强调“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这一时间要件。庭审尚未开始,法警是否有权依据该条采取强制措施,本身存疑。

更重要的是,法警的职能是执行指令,而非主动判断和处置。如果审判长的指令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法警的执行同样存在问题。

更深层的问题

这起事件暴露出的远不止一个法官的处置是否得当,而是三个更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

其一,旁听管理的“双重标准”。 同一场庭审,普通旁听人员被严格限制,而一批身份不明者却能提前占座、免于安检、携带手机和内部材料。这种强烈的反差必然引发合理怀疑——法庭的秩序到底是为谁而维持?

其二,律师监督权的边界与保障。辩护律师不仅是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的诉讼参与人,也是法庭程序正义的监督者。当律师发现程序异常并试图固定证据时,法庭不应将其视为“对立面”予以压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监督权,本身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其三,权力行使的边界意识。法官固然有权维持法庭秩序,但权力不是无限的。从警告、制止到带出法庭,再到罚款拘留,法律设定了清晰的阶梯和程序。跳过这些程序、直接采取最严厉的手段,是对权力边界的有意或无意的漠视。

综合现有信息,孙法官指令将侯志远关入羁押室的处置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瑕疵:时间上发生在庭审开始前,程序上跳过了警告制止等法定步骤,手段上选择了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羁押措施。

当然,以上判断基于现有报道的单方描述。法院方面至今未予回应,事件的完整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但无论如何,这起事件已经敲响了警钟:法庭秩序的维护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法官的权力行使必须始终恪守法定边界。唯有如此,法庭才能真正成为守住公平正义的场所,而非权力失范的舞台。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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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虎

高级合伙人

Tel:13970883319

涂国虎律师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委员会专家,江西省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江西省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江西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认定专家,江西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江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东华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民盟江西省委盟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

部分经典案例:原南昌民用建筑设计所所长杨某贪污案(该案最终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原抚州市商务局局长章某涉嫌受贿案(二审依法改判)、原新余市副市长廖某涉嫌受贿案、原江西铜业上海国际公司董事长苏某涉嫌受贿案、全国优秀公安刑警胡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一案,江西扫黑除恶第一案宜春刘某等涉黑案(二审依法改判)、南昌县曹某涉黑案(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等。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