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你的朋友圈大概也被"LV把茉莉奶白告到赔1030万"刷屏了。
评论区一边倒:"一朵花也能被外国品牌独占?""这不是欺负国货小奶茶吗?""我楼下的文创店、烘焙店是不是都要收律师函了?"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刷到的热搜标题和你们一样。但我看到的叙事,跟大众情绪不太一样。
先把最关键的一句放在最前面:这是一审判决,目前茉莉奶白已提起上诉,判决还没生效。所以现在所有"判赔1030万"的表述,严格说是"一审认定"。
别急着站队,也别急着骂。本文一层一层拆解。
一、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一朵花",而是"这朵花代表的生意"
网友最朴素的愤怒是:"四叶花是大自然长的,是中国传统宝相花、柿蒂纹,凭什么被一家法国公司独占?"
这个情绪完全理解,但可能混淆了两个概念:自然界的花,和作为商标的那个特定图形。
我国是商标注册取得制。一个图形只要经过审查注册,就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排他——哪怕它的原型来自公共领域。法律保护的不是"自然界那一朵四叶花",而是它经过上百年商业使用所积累起来的识别力和商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龙文懋教授说得很清楚:判断侵权的关键,不是"你画的是不是花",而是显著性——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能不能立刻联想到某个特定经营者。LV从1896年就把四叶花卉标准化、固定比例地用在箱包服饰上,几十年砸下去,消费者已经形成稳定联想。这时候它受法律保护,保护的其实是"别让消费者认错门"的市场秩序。
换句话说:法律没说"花"归LV,法律说的是"这个特定长相的花,作为品牌标识,归LV"。
二、茉莉奶白,真不是"无辜国货"那么简单
这是很多人忽略、但判决书里的事实。
茉莉奶白不是"不小心画了个差不多的花"。时间线是这样的:
2022年,LV就已经给茉莉奶白发过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相关图案;
2022—2024年,茉莉奶白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把这套四叶花卉注册成商标,全部被驳回,官方明确告知:与LV已注册商标近似,易致混淆;
即便如此,茉莉奶白仍把这套图形作为核心标识,大规模、全渠道、持续商用——门店招牌、杯套、包装袋、小程序、抖音、小红书,2400多家店铺天盖地。
这就不是"借鉴传统纹样"了,这是教科书级别的明知故犯。
在商标法的语境里,这叫"主观恶意"。它的重要后果是: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你收到律师函、申请被驳依然照用,法院在裁量赔偿时当然会把这当作加重情节。
所以大众同情"小奶茶被大资本碾轧",从情感上没问题;但从法律事实上看,茉莉奶白是被提前警告过、明确驳回过、依然选择赌一把的那一方。
三、LV凭什么"跨行业"打奶茶店、箱包店?
另一个高频疑问:"奶茶和箱包八竿子打不着,凭什么算侵权?"
这里要讲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机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普通商标只在核定使用的类别上受保护,卖包的不管卖茶的。但LV的四叶花卉属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它实行跨类保护——即便双方不是同类商品,只要他人使用近似标识,可能误导公众、或损害驰名商标权益,仍可能构成侵权。
而且,LV这次能赢,靠的不只是"驰名"两个字。公开信息显示,LV早在1997年就把四叶Monogram图形在第43类(餐饮服务)注册了商标。也就是说,它早就给自己在"开餐厅、卖饮料"这个赛道布好了防。这不是临时起意碰瓷,是多年前的商标布局。
当然要补一句平衡的话: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是无限制的。我国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并不是说"只要对方是LV,别的行业一律不能用类似图案"。是否侵权,核心还是看:会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茉莉奶白和LV有授权、联名、合作关系。
四、"登记了著作权,怎么还侵权?"——两套体系别混
茉莉奶白曾在2024年完成"MOLLY TEA四叶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这能不能当护身符?
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喻胜云律师点破了一个常见误区: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根本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服务的来源识别功能"。
你把一个图形做了著作权登记,只说明"这个具体表达归你",不代表你拿到了把它当商业标识独家使用的权利。别人(比如LV)那个在先的注册商标,照样可以主张你侵权。两套体系并行,各管一摊,登记了著作权救不了商标侵权。
我理解大家为什么想护着那杯奶茶。国货、小店、传统纹样、被巨头追诉——这套叙事天然让人共情。
一边是做了百年商标布局、提前二十年就注册了餐饮类别的奢侈品集团;另一边是收到警告函、申请被驳仍赌一把的新茶饮品牌。这与其说是一场"强弱霸凌",不如说是一堂代价高昂的合规课。
网友问"一朵花凭什么被独占"——答案是法律从不独占花,它只保护"这朵花作为招牌"的那份商誉。而这份商誉,本可以被更早、也更体面地避开。
五、网友的愤怒,也不是全无道理
写到这,我得替大众说句公道话。
这起案子之所以破圈,真正戳中大家的是那个深层的文化焦虑:中国传统纹样,到底谁来保护?
宝相花、柿蒂纹、海棠漏窗、唐代织锦……这些纹样流传千年,是公共文化资源,谁都能用,本来没错。问题出在:当海外品牌把这些公共纹样"改良定型"成一个固定比例的商业图形、再注册成商标,它就从"大家的"变成了"它家的"。
更让普通人不适的是——欧美、日本法院对这类案件往往更偏向保护"公共装饰资源",限制品牌垄断花纹;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全球领先。有报道统计,LV在美日欧的同类诉讼多败诉,在国内的同类维权却屡胜。这种中外司法标准的落差,才是"凭什么"背后真正的法理张力。
法学界也承认:传统纹样属于传统知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里至今没有完美适配它的保护制度。这是立法层面的真问题,值得被认真讨论,而不是被情绪淹没。
(本文借助workbuddy创作,案件内容基于已公开的一审判决及媒体报道撰写,案件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以生效裁判为准。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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