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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几元成本的普通膏药

摇身一变成

“老中医秘制神药”

售价暴涨数十倍!

新晋员工跟风参与

角色扮演式诈骗

最终身陷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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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小伟(已到案,另案处理)将购买自河南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膏药(成本价每贴1.3元至1.55元)去掉原包装,在其成立的内黄县某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虚构自己系“老中医”,谎称膏药是自己精心配置,包治腰椎、颈椎等疾病,并雇佣小鹏、小马等人员冒充患者,制造产品热销假象,以此骗取他人购买。2024年7月,被告人贾某入职小伟所在公司后,在小伟安排下,参与上述形式的诈骗活动。

经查,被告人贾某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46350元。被告人贾某违法所得共计522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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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贾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

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贾某所退赃款五千二百二十八元八角八分,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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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明知他人以虚假诊疗、虚构药品功效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受他人安排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整体犯罪链条中,被告人贾某系后期入职人员,未参与犯罪策划、筹备、运营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翻供、避重就轻等情形。同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效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降低本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综合考量其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惩处,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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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当前网络虚假诊疗、保健品诈骗案件高发,不法分子多利用大众求医心切、轻信偏方秘方的心理,搭建标准化诈骗话术流程,通过冒充老中医、虚构药品疗效、夸大治病功效等方式,将普通低值商品包装成高价“特效药”,牟取非法暴利,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第一,切勿轻信网络陌生“名医”“老中医”,身体疾病需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切勿网购无药品资质、来源不明的保健产品。第二,各类网络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参与其中,即便不是主犯,也会构成共同犯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需提高辨别能力,对高薪轻松、无需专业技能、依托网络话术推销产品的岗位保持高度警惕,守住就业与法律双重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统稿:刘现磊

编审:左卫军

审核:王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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