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聚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二审改判。一审认定被告万X构成犯罪且应批捕,主要基于其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获利的事实。但李鉴春律师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与法律意见,指出万X从犯地位、退赃等情节,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观点,改判不予批捕并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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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始,万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认定,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按指示提供本人及亲属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还利用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一审裁判理由认为万X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有逮捕必要。
一审存在对事实和法律的误判。在事实认定上,未充分考量万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简单将其等同于主犯。在法律适用上,未综合考虑万X具有的从犯、初犯等情节,未正确衡量是否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拥有从2009年至今约17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和新法律意见。在审查批捕阶段,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为万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此次二审改判,充分展现了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