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困境常让普通人焦虑,宜宾的李宗成律师能为当事人化解危机。在陈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虞某“地沟油”火锅案中,他及团队深入调查,精准制定策略,挖掘有利情节辩护,最终让二人获缓刑,展现了专业负责的价值。
"陈某的经历如同一场噩梦。他被公诉机关指控利用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陶某)的特殊关系,为请托人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并收受感谢费共计3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这一指控对陈某来说是沉重打击,巨额受贿款指控让他面临严重刑罚。
绝望之中,陈某找到了李宗成律师。李宗成律师深知案件严重性,立刻组建团队全面深入调查。与陈某交流时,他仔细聆听细节,不放过任何对陈某有利的线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逐字逐句研究分析,寻找疑点和突破点。
深思熟虑后,李律师确立“正视事实、力陈悔罪、全力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他将辩护重点聚焦于量刑情节,向法庭系统阐述一系列核心意见。在退缴赃款方面,李律师积极配合,督促并协助陈某全额退缴30万元违法所得。这一行为挽回国家损失,表明陈某真诚悔罪的态度。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积极退缴赃款、挽回社会损失,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就像一个人犯错后主动归还拿错的东西并承担责任,处理时会考虑其积极态度。所以,陈某全额退赃成为案件重要的从宽情节。
同时,李律师向法庭指出,陈某到案后如实、稳定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这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陈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有特定社会关系和背景原因,主观恶性与主动、多次索贿行为有别。这些从轻、酌定从宽情节,经李律师有理有据阐述,呈现在法庭之上。
最后,李律师综合陈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全额退赃、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对陈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法定条件,恳请法庭给予陈某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法庭判决采纳李律师辩护意见核心部分。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巨大,但考虑其“坦白”、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一结果对陈某意义重大,他无需收监执行,能保留人身自由,继续正常工作与生活。
另一起案件同样惊险。当事人虞某经营“XX美蛙鱼头火锅店”时,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料回收熬制成“回油”,重新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旦罪名成立,虞某不仅面临牢狱之灾,火锅店将毁于一旦,家庭也会陷入困境。走投无路时,李宗成律师和蒋律师介入此案。
他们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通过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虞某,确定“认罪认罚、聚焦量刑、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策略。虞某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始终如实供述,依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首如同犯错后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制裁,法律会对主动担责行为给予宽容。李律师和蒋律师向法庭着重强调这一点。同时,虞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宽处理。
量刑辩护上,他们向法庭提出多个对虞某有利的酌定情节。从时间看,涉案时间极短,虞某仅在案发前一晚熬制一次“回油”,销售时间仅两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从危害程度说,经检测,涉案“回油”未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也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等可查证的严重人身损害后果。虞某主观动机是店铺经营亏损,为节约成本一时糊涂,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虞某立即关闭火锅店,积极配合调查,判决前主动缴纳全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3040元,用实际行动弥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李律师和蒋律师还向法庭陈述虞某家庭困难情况,他独自抚养年幼女儿,若被判处实刑将对孩子成长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虞某此前虽有前科,但时隔十余年且犯罪性质不同,再犯危险性较低。
经过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庭采纳主要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认定虞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一万七千元罚金,罚金数额显著降低。这一结果让虞某免于牢狱之灾,有机会改过自新、照顾家庭,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的判决,回应社会关切,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
从陈某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到虞某的“地沟油”火锅案,能清晰看到懂行与不懂行律师差别巨大。李宗成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精通证据审查、量刑情节挖掘与庭审辩护技巧,严谨负责,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通过细致梳理案件细节、穷尽证据线索、精准制定辩护与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面对法律难题,选择像李宗成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是当事人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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