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家劳务公司实名反馈,该企业完成中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某电力)承建的兰州毅德城项目施工工作后,因为该项目管理混乱,乱象频发,工程款长期未能完成结算,项目部拟依据相关材料台账扣除五百余万元劳务工程款。劳务公司对扣款依据不予认可,认为项目方存在单据、账目调整信息差异等情形,相关行为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对项目国有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疑问。涉事争议仍待相关部门介入核查。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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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三年余未完成结算,五百余万元劳务款被拟扣款

据劳务公司介绍,其于2019年3月进入兰州毅德生活配套服务区一期项目施工,当时并未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7月补签合同,但中某电力将合同签订日期调整为2019年3月。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该劳务公司保质保量地完成了1#、2#、6#、9#楼的主体工程并竣工交付。然而,竣工后的清算之路却异常艰难。

“项目部以口头传达,只提供台账,不提供详细资料,我劳务公司有周转材料未交还和其他扣款总计五百余万元为由,用争议资料,让我劳务公司自证清白,不给我公司结算。”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从2020年竣工到2023年,企业多次往返河南、兰州对接结算事宜,但项目人员频繁更换、各部门对接推诿,结算工作始终无法落地。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所谓的“五百余万元扣款”仅仅存在于项目部单方面制作的电子表格中。劳务公司方面强调:“我们始终没有见到过任何正式的罚款单或领料单据,所有的扣款依据都只有这一份台账。在没有原始凭证、没有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仅凭一张随时可以篡改的表格就要求我们承担巨额债务,这完全不符合工程结算的基本常识与财务规范。”

2024 年,劳务公司陆续收到项目扣款通知,项目以周转材料未归还、现场罚款、机械使用费、代施工费用等理由,计划扣除五百余万元劳务工程款。

扣款台账数据反映多重疑点

劳务公司表示,为证明扣款的“合理性”,项目物资部经理孔某在2023年11月13日提供了第一版材料台账。其认为,该台账数据真实性存疑。而在2024年1月25日,孔某发来的新版台账中,材料费在两个月内又增加了100余万元,未给出合理解释。

劳务公司梳理出多项账目记录矛盾点:一、单据物料归属划分存争议。 该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仅在第三方商贸公司供货单上签收部分小件物料,项目方将单据内价值近百万元的钢管、配套扣件全部计入该劳务企业领用记录。二、领料记录时间与人员任职时间冲突。企业材料员王某 2019 年 10 月才入职项目,但台账内出现其 2019 年 6 月的领料签收记录,另有多笔领料记录早于该员工到岗时间,或是对应楼栋竣工之后,时间逻辑不符。三、其他施工单位领料记录被归集至该劳务公司,台账将项目内小学、幼儿园等其他施工班组的领料记录统一登记在该劳务公司名下,而劳务企业提交的材料归还凭证,未在台账中做对应抵扣处理。四、无关付款单据被计入企业已收工程款 一张 2019 年金额 545500 元的付款单据,收款人为个人,并非该劳务公司,但项目方将这笔款项算作已支付给该企业的工程款。这其中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仍有待相关部门积极对接,严查资金流动真实去向,厘清责任,保障各方合理权益。

劳务公司表示,部分调拨单据、扣款签证均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完成,直接作为扣款依据,存在单据错配、记录混淆等问题,相关材料数据仍待相关部门介入核查。

维权交涉阶段对方单独起诉引发程序争议

双方就相关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结算事宜存在长期争议,劳务公司曾多次通过沟通、信访等方式主张结算权利、推进款项核对工作。在双方结算争议尚未厘清的情况下,中某二局针对案涉项目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款项诉求,引发本次司法争议。

其一,关于工程量核算范围存在争议。劳务公司主张,其除完成案涉1#、2#、6#楼劳务工程外,还实际承接并完工了案涉项目9#楼整体工程及10#楼部分主体工程,该部分工程均为双方同一项目项下劳务施工内容,整体结算应当统筹核算。而中某二局本次诉讼仅截取1#、2#、6#楼单项合同内容进行款项核算,未纳入9#楼、10#楼已完工工程量。劳务公司认为,单独拆分部分楼栋工程量进行单方核算,无法客观反映双方整体项目的款项收付真实情况,若仅依据该单项工程量作出司法裁判,将导致项目整体结算失衡,其已完工的9#、10#楼对应的合法结算权益无法得到体现与保障。

其二,关于诉讼提起的时间节点存在争议。劳务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启动时间,恰逢其因长期未能获取完整、规范的项目结算资料,拟向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反映结算难题、推进问题解决的阶段。提起诉讼,对“维权反映”形成干扰。

其三,关于扣款核算依据存在争议。双方前期沟通结算过程中,中某电力未向劳务公司提供完整、可核对的材料领用书面单据,仅以口头台账方式沟通款项事宜。直至本次诉讼程序启动后,中某电力才提交一批签证单、罚款单作为扣款及超付款项的核算依据。劳务公司对该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予认可,主张相关单据无其签字确认,事前未经过双方共同核对、确认,属于单方出具的凭证,不能作为案涉工程合法的结算扣款依据,认为该部分单方凭证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中某二局起诉劳务公司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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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反映项目物资管理存在漏洞,已整理完整证据准备逐级上报反馈

劳务公司负责人称,项目物资管理人员孔某有亲属在公司担任管理岗位,日常物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管理失序问题,企业方就项目核算差异材料成本认定,质疑其转嫁其他施工单位成本风险至本企业,通过调整台账数据形成大额扣款。

该企业表示,项目建设资金为国有资金,若依靠真实性存疑的台账、单据虚增成本、扣除劳务款项,既损害民营劳务企业合法收益,也会造成国有资金账目失实。目前劳务公司已整理施工资料、台账对比记录、领料及还料凭证、书面反馈材料等全套证据,计划向企业上级单位、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及司法机构提交线索,申请全面核查项目物资台账、各类扣款签证、工程款支付明细,核实真实结算金额。

目前,相关争议尚未解决,涉事企业恳请上级部门介入监管,对项目物资损耗及各类扣款单据等进行核查,厘清结算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本事件的进展,期待事情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局。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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