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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守牢刑事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国在发布会上表示: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月至今年6月,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898件。同时,省检察院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全省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898件

全省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法律监督,协同监狱、看守所排查化解风险隐患,重点纠正“牢头狱霸”、违禁品“捎买带”等突出问题。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898件。依法审查起诉在押罪犯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等狱内再犯罪61人,维护监管场所秩序。

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专项治理,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等环节的监督,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对象督促收监774人,及时消除对社会的潜在安全隐患。

坚持把罪犯教育改造摆在突出位置,统筹惩罚与改造,督促落实罪犯劳动教育休息制度,监督做好法律政策、认罪悔罪、入监出监等教育,切实保障罪犯教育改造效果。

全省“减假暂”案件数量稳步增长

针对收押难、送监难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并常态化推进判处监禁刑罚罪犯未交付执行监督。2026年,检察机关协同全省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合力推动400余名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办理“减假暂”案件实施细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争议问题,既纠正不该变更而变更的“乱作为”,又防止该变更而不变更的“不作为”。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全省“减假暂”案件数量稳步增长至全国前列,共依法审查减刑105872人、假释1300人、暂予监外执行1519人,对“减假暂”不当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772件。

检察机关紧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违规外出等风险点,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807人,对社区矫正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6874件。强化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619件,依法纠正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出入境等行为。

针对我省财产性判项不及时立案、消极执行等突出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145件。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雷霆2023”专项活动,提出检察监督意见137件;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专项执行监督活动,协同推动全省8000余名在押罪犯财产性判项的依法执行。

重点监督禁闭、戒具违法适用和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等突出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95件,维护罪犯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监督落实生活、卫生、医疗救治制度,推动建立“老病残”罪犯常态化排查认定机制,依法及时适用保外就医。认真落实与罪犯谈话、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815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大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履行监管未成年人职责的监督力度,督促落实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管分押、分别教育等制度,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省检察院成立检察侦查部,统筹和指导依法查处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假暂”、滥用职权等案件11件14人。普洱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周某、岩某徇私舞弊假释案,被最高检评选为典型案例。

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

优化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推进轮岗交流。省检察院统筹推动昆明城郊地区检察院对辖区内14个监狱统一派驻检察,创新监督模式,工作成效得到最高检充分肯定。强化提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省检察院对派驻监狱检察室和各州、市检察院对辖区内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直接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问题”的思路,以发现深层次问题和违纪违法线索为重点,共开展巡回检察352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16份,检察建议176份,移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10条,违规违纪问题线索42条。

全省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视频联网实现“全覆盖”。依托云南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研发运用“执检小云”刑罚变更执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昆明市检察院研发看守所“驻巡查”法律监督平台,发现监督线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14件。富源县检察院、昆明城郊地区检察院研发的收监执行监督模型和罪犯狱内消费监督模型被最高检推广使用。

典型案例一:

王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王某某在担任云南省马关县某村委会小组组长期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退赔村集体人民币50.1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逾期不履行判决,马关县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村集体财产受损问题未得到解决。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王某某曾出资购买两套房产并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便终结本次执行。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马关县人民法院制发监督意见,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后,将王某某1套等价房产执行给村集体。

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的隐蔽财产,依法监督法院恢复执行,彰显检察监督的刚性,维护了村集体和村民利益,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守护民生福祉。

典型案例二: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违反禁止令监督案

李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销售假药,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但嵩明县公安局未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影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向嵩明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嵩明县公安局认真整改,及时加强学习、规范办案程序;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职能单位联合制发《关于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案件会商、线索移送等新的工作机制。

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社区矫正监督从形式审查向实质监督转变,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时,建章立制加强对禁止令的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消除对社会的潜在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三:

罪犯王某某假释监督案

罪犯王某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交付文山监狱执行。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老病残罪犯排查认定监督期间,发现罪犯王某某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假释。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表现、再犯罪风险和社区监管条件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王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文山监狱对罪犯王某某优先适用假释。文山监狱接受检察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办理假释。在罪犯王某某假释考验期内,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加强对王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督和回访调查,了解其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存在困难。

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假释。在严格开展实质化审查的基础上,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结合罪犯的原判刑罚、服刑表现、身心特点、监管帮教等因素及时监督启动假释程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和回访调查,促进罪犯更好融入社会。

典型案例四: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

罪犯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徐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8月,罪犯徐某某在南华县两旗海湿地公园湖边游玩,见到一个小女孩在湖水里溺水挣扎,生命危在旦夕,他毫不犹豫跳入湖中实施营救,最终将小女孩成功救出,其见义勇为行为依法得到确认。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徐某某见义勇为行为的档案资料,并查阅其社区矫正档案,认为徐某某抢救溺水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情形,构成重大立功的法定减刑条件。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对徐某某提请减刑。南华县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启动提请减刑程序。最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四个月。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缓刑考验期重大立功减刑条件,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提请减刑。检察监督既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见义勇为的社会正能量,充分彰显检察温度。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贯彻落实“三个善于”,加强调查核实,依法精准履职,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今天发布的四个案例中,检察机关兼顾依法惩治与人文关怀,以检察监督的刚性、韧性推进刑罚执行规范开展。对于特殊罪犯以及有突出表现的罪犯,检察机关依法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其回归社会,实现刑罚执行的教育、改造效果和检察监督的司法温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全省检察机关将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布更多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全力保障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高伟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