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红包和转账是爱意,分手后一笔笔都可能变成“欠款”,很多人以为只要拿着转账记录,对方就必须还钱,真是这样吗?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情侣间的借贷纠纷,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贾某于2022年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有过分合,2024年初彻底分手。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通过微信、支付宝互有转账,金额均达数万元,未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转账也未备注“借款”。分手后,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偿还借款四万余元。

法院审理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钱”的合意(都认可这是借款),二是有款项的实际交付。

本案中,李某主张与贾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一段微信聊天记录。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无书面借贷合意凭证。所有转账均未备注“借款”,双方也从未签订借条、借款合同等,缺少认定借贷关系的直接书面依据。二是聊天记录不足以佐证借贷合意。虽提及“还款”,但未明确对应款项与金额,也无利息、还款期限约定,且对话发生于双方分手复合阶段,此后仍互有转账,不符合正常借贷特征,无法认定存在借款合意。三是双方资金存在混同。恋爱期间两人互有转账,贾某向李某的转账金额更高,资金往来频繁交错,更符合恋爱期间共同开支、情感赠与的往来特征,不能单独截取部分转账就主张为借款。

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存在。最终因证据不足,嵩县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俗点说:只有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给了”,证明不了“是借的”。法院既要看“钱给没给”,更要看“是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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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要留字据。哪怕是恋人、亲友,发生借款时尽量写书面借条,写明借款人、金额、期限、利息等。

转账要留备注。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备注栏写明“借款”二字。这两个字就是证明借款合意的重要证据。

聊天要留记录。如果确实不方便打借条,至少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说清楚:“这笔×××元是借给你的,什么时候还”,对方要有明确回应,务必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高梦茹)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