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16个月小孩必须狠狠处罚!上海闵行,女子将仅16个月大的孩子送入托育园,孩子因午睡哭闹遭老师双手举过头顶死死压制、腿脚按压,挣扎中头部反复磕碰床栏致额头后脑勺留痕,女子查监控后报警,警方认定工作人员实施虐待被看护人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警告行政处罚,涉事托育园6月底闭园,女子已向法院提民事诉讼。

(案例来源:都市现场,人物为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5月18日清晨,郭女士像无数职场妈妈一样,怀着忐忑又期待的心情,将家中仅16个月大、尚在牙牙学语的宝宝送进了位于闵行区颛卫路189号的常春藤托育园。

这家托育园在当地小有名气,收费不菲,郭女士当初考察时看重的是其宣传的精细化看护与专业师资,想着孩子虽然年纪小,但早点适应集体生活也好,却万万没想到,这竟是噩梦的开端。

当天上午的课程似乎一切如常,到了中午11点50分,托育园进入午睡时间,对于16个月的幼儿来说,脱离母亲怀抱、躺在陌生环境的硬板床上,恐惧与不适是本能反应。

监控画面冰冷地记录下了接下来触目惊心的29分钟,孩子因为分离焦虑和陌生环境开始哭闹,这本是该年龄段最正常的生理心理反应,然而负责看护的实习老师陈某却没有半点安抚动作。

画面显示,从11点50分起,陈某先是显得极不耐烦,随后径直走上前,将哭闹的孩子双手举过头顶,整个身体死死按在狭窄的小床之上,甚至用身体重量压住了孩子的双腿。

孩子在被压制状态下拼命挣扎,小脸憋得通红,试图抬头寻找依靠,但因上肢被控、下肢被压,每次刚抬起头,就会因失去平衡和外力按压,重重地将额头、后脑勺砸向坚硬的金属床栏。

这种“抬起—重砸”的循环在29分钟内反复发生,孩子哭声由响亮转为嘶哑,肢体挣扎由剧烈转为微弱,而陈某自始至终没有松手。

中间甚至调整姿势换了一只手继续按压,仿佛按着的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而是一件令人厌烦的物品,整个压制过程持续到12点20分才结束,期间陈某未曾有片刻停歇或呼叫其他人员协助安抚。

当天下午郭女士接孩子回家时,就察觉孩子异常安静且额角有淡淡红印,她以为是孩子白天活动磕碰,并未深究。

到了5月19日,孩子在家表现出极度的惊恐,一看到穿制服或类似园服颜色的人就大哭,夜里频繁惊醒、黏人程度远超以往,完全失去了往日的灵动。

5月20日,心里犯嘀咕的郭女士坚持要求托育园调阅监控,园方起初支支吾吾,后在家长强烈要求下才同意在园内查看。

当屏幕里那29分钟的画面铺展开来,郭女士当场浑身发抖,眼泪瞬间决堤,她看见自己16个月的孩子像待宰羔羊般被肆意压制、磕碰,而那个本该守护他的老师脸上竟毫无怜悯。

看完监控的当天,郭女士没有过多争执,直接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迅速出警,将郭女士、园方代表一同带回核查,并依法拷贝封存了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

警方经过细致审看与调查,于2026年6月5日对涉事教师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决定书载明:陈某在常春藤托育园内实施了虐待被看护人的违法行为,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第2项、第21条及第20条第5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情曝光后,园方曾派两位行政老师和班级老师登门道歉,嘴上说是实习老师新来没耐心、情绪管理失控,但涉事教师陈某本人始终未露面,更无一句当面致歉。

郭女士明确表示拒绝私下和解,遗憾的是,除了这次被动上门,托育园管理层全程未主动沟通致歉、未协商医疗与心理疏导赔偿,态度冷淡。

6月底,随着舆论发酵与家长退费潮,涉事托育园宣布闭园,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其余细节不便回应”,7月15日,记者核实情况时,辖区派出所表示案件处罚结果已反馈当事人。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治安处罚的警告与行为恶性的匹配度值得审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第2项,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

本案中,受害者仅16个月大,属于完全无自理能力的婴儿,涉事老师采取“举手过头、死死按压、致头磕床栏”的持续暴力手段长达29分钟,并非轻微推搡。

法律上警告是最轻的申诫罚,通常适用于情节特别轻微、后果较轻的情形,而本案中已有明显体表伤痕及后续心理创伤,执法机关虽认定了违法事实,但处罚力度在公众认知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下显得偏轻。

其次,托育园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便涉事老师已被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托育园将仅16个月大的幼儿交给一名实习期、没耐心的人员单独看护,未尽到人员资质审查与在岗监督义务,监控本应实时预警却形同虚设,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园方以闭园为由回避赔偿,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家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护理费等于法有据。

同时,若查实园方在招聘、培训、排班上存在系统性失职,还可能面临教育行政部门的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闭园不等于责任终结。

最后,虐待被看护行为的行刑衔接需警惕以罚代刑的边界。

刑法第261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情节恶劣”的认定,通常包括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造成轻伤或严重精神损害、虐待多人等情形。

本案虽仅一天,但对象系16个月婴儿,手段为持续压制致头磕栏杆,时间达29分钟,已具备相当恶性。

公安机关目前作出警告处罚,可能是基于现有伤情鉴定未达轻伤、心理评估尚未固定。但随着民事诉讼推进,若孩子心理创伤被专业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应激障碍,案件存在移送刑事立案的空间。

法律对虐童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治安警告是起点,绝非终点,任何看护人都应知晓:对孩子的每一次下手,都可能从行政处罚滑向刑罚的悬崖。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