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的风气怎么样,老百姓心里都有数。而风气的好坏,很多时候就取决于干部用没用对。人选对了,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自然推得动;人选错了,不光事情难办,整个团队的精气神也会受影响。
所以,干部选拔任用这件事,既关系到组织的公信力,也直接影响到事业能不能顺利发展。
最近,中纪委再次强调:在选人用人上动歪脑筋,或者因为失察、马虎导致严重后果的,统统要严肃处理,没有模糊空间。
第一类是明知故犯、违规用人。这类行为性质最严重,比如有的人明明知道纪律要求,还偏要搞小圈子,把自己的亲信塞进去,排挤本分干事的干部。还有的在换届期间随意许诺、到处拉票,或者快离任了突击提拔一批人,给后任留下麻烦。这些做法就是把公职岗位当成了私人资源。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行为,不管是经办人还是负有领导责任的人,都要被追究。中纪委特别指出,这类问题经常和拉帮结派连在一起,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最大。查实之后,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重的要撤职、留党察看,情节特别恶劣的直接开除党籍。这不是挂在嘴边的提醒,已经有不少案例证明,这条红线碰不得。
第二类是因失察导致用人失误。有人觉得自己没有主观恶意,只是当时没看准人,算不上什么大错。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说得很清楚,比如有的干部本身就有问题,组织上收到不少反映,可考察时走走形式,谈话随便过场,分析研判也不深入,最后还是提拔了。结果人一上任就出事,给工作带来很大损失。这种情况下,负责考察、推荐、最终拍板的,谁都脱不了干系。虽然不是主观故意,但责任心不够、把关不严,后果一样严重,处分标准和第一类是一样的。选人用人不光看有没有私心,还要看有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
第三类是追责具体落到谁身上。这里分两种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就是经办考察的组工干部、参与谈话推荐的人,如果明明知道实情还隐瞒不报,或者写虚假材料,肯定要承担责任。领导责任者方面,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只要你在这个链条上签过字、拍过板,出了问题就别想推给别人。
第四类是要分清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范围。有人把职工录用、职称评聘、荣誉表彰这些事和干部选任混在一起说。实际上第八十六条管的是在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表彰、征兵等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违规谋利的行为。而第八十四条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两个条款侧重点不同,不能弄混。
总的来说,选人用人就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用对一个人,能鼓舞一大片;用错一个人,会寒了一群人。中纪委这次重申纪律,信号很清楚:今后不管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职,只要出了问题,就要严肃追究,没有人能蒙混过关。
只有让踏实干事、干净做人的干部有舞台,让跑官要官、拉帮结派的人没有空间,政治生态才能真正好起来。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记住:选人用人这件事,手不要伸,心不要偏,眼不要花,该走的程序一步不能少,该负的责任一点不能推。否则,下一次被处理的,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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