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唯一的亲生子女是否能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常年照料患病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同胞姐妹,是否有权分得适当遗产?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妹妹重病缠身,姐姐数年悉心守护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一母同胞姐妹。刘某乙与丈夫生育儿子陈某。1988年,刘某乙与丈夫离婚。2015年,刘某乙建成自建房屋,与姐姐刘某甲相邻而居,姐妹二人经常有往来,生活上相互照应。2019年下半年,刘某乙患病。姐姐刘某甲为其上山采草药用于治病,并帮助购买生活物品等,给予其照顾和帮助,特别是在刘某乙病重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刘某甲进行陪护。儿子陈某直至2021年12月才得知母亲患病。2022年1月,刘某乙因病离世,刘某甲与陈某共同操办了后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刘某乙父母先于其去世。刘某乙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名下留有自建房屋、银行存款等遗产。刘某甲认为自己多年照料刘某乙,应分得遗产,与陈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分得涉案房屋、存款、保险金的一半份额。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自己是刘某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不享有继承权;刘某甲仅出于姐妹情分进行少量照料,但其并不属于对被继承人刘某乙扶养较多的人,不应分给适当的遗产,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善意付出有据可依,酌情分得28万元

容县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被继承人刘某乙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主张刘某乙生前有口头遗嘱,谁对她进行照顾,她就将遗产分给谁,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陈某为刘某乙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备继承资格,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乙遗产的权利。原告刘某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没有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乙遗产的权利,但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刘某乙患病初期,原告上山采草药为刘某乙治病,且根据原告刘某甲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刘某乙自患病以来是原告给予其照顾和帮助,特别是在刘某乙病重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刘某甲进行陪护。刘某甲在刘某乙最需要亲情及亲人照顾时,填补了刘某乙晚年患病期间的精神空缺,帮其排解病痛无助的困境,在心理上的关爱和血浓于水的亲情也远远超越了物质的意义,应视为刘某甲对刘某乙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值得肯定和提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为鼓励主动扶助病患等弱势群体,树立文明家风,发扬养老育幼、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院认为刘某甲享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适当分得被继承人刘某乙的遗产。

根据原告刘某甲对被继承人刘某乙扶养的时间、扶养方式,以及刘某甲与被继承人刘某乙的亲情关系等,本着分给扶养人刘某甲的遗产数额以其对被继承人刘某乙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人数、经济状况等,法院确定原告刘某甲酌情分得被继承人刘某乙银行存款28万元。

法律认可善意付出,裁判传递人间温情

本案将公正、友善、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事审判,裁判清晰彰显了司法温度与价值导向。法定继承权并非独占遗产的绝对理由,法律不仅保护合法的继承权益,更认可、褒奖亲属间无私的帮扶与照料,既严守法律规定,又彰显道德引领,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

第一,坚守公平正义,落实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定继承顺位是遗产分配的基本规则,但并非绝对。法律设置“酌情分得遗产”条款,正是为了避免“唯身份论”的机械裁判,实现“付出与回报对等”的公平正义。本案中,刘某甲虽无法定继承顺位,却用实际行动履行了扶养扶助义务。若仅以继承顺位判定遗产归属,违背法治精神。法院判决刘某甲分得适当遗产,正是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精准落实,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第二,弘扬养老育幼、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养老育幼、互助互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的具体体现。刘某甲在胞妹深陷病痛、孤立无援时,主动担当、无私付出,是亲属间友善互助的生动实践。司法裁判不仅要定分止争,还通过肯定刘某甲的善举并赋予其合法遗产权益,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主动照料患病亲属、践行家庭责任的道德善举,受法律保护、得到司法褒扬,鼓励更多人传承孝老爱亲美德。

第三,促进家庭和谐,以司法引领文明家风建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和谐。继承纠纷往往源于亲情淡化、责任缺失,本案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既认可陈某的法定继承资格,也不忽视刘某甲的照料付出,平衡双方利益、化解亲属矛盾,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责任观: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主动陪伴、悉心照料;兄弟姐妹之间亦应守望相助、患难相扶。通过司法裁判引领文明家风,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敬老爱亲、友善和睦,以家庭文明助推社会文明。

第四,践行德法相融,让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民法典“酌情分得遗产”条款,搭建了法治与德治的桥梁,让道德善举转化为法律权益。本案判决没有局限于财产分割,更通过裁判说理,弘扬养老扶弱、互助向善的社会风尚,破除“事不关己”的消极心态,鼓励公民主动帮扶年老、患病、独居亲属,让司法既有刚性权威,又有温情底色,以法治力量守护社会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来源:容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