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上海租了一套房子住了18年,退租时房东要求“恢复如新”,并索赔2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赔6万多元,大家觉得能接受吗?

2006年6月,张先生和上海女房东刘女士签下了一份租房合同,租期一年,保证金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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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确认:房子按现状使用,想重新装修或者改动设施,得先经房东同意;租期一满,恢复原状;因为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把房子、设备弄坏了,租客要负责赔偿。

一年到期后,双方没再续签书面合同,张先生一直住了下去。这一住,就是18年,一直到2024年7月退租为止。

租住期间,张先生经刘女士口头同意,把白墙刷成黄色,把三室改成四室以便家人居住。

张先生退租搬离后,房东刘女士前往收房,发现房屋格局改动、墙面翻新痕迹、局部地板破损,当场提出 “恢复如新”的要求,张先生必须将整套房屋彻底翻新,恢复到2006年首次出租时的崭新状态:墙刷回白色、结构恢复三房、地板换新、灶台换新。一算账,修复费需要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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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坚决拒绝,他认为房屋使用了18年,出现老旧褪色是自然规律,自己无过错无需担责翻新。

双方各执一词,多次私下协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造成房子一直空置几个月没有租出去。

僵持无果后,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将张先生起诉至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她主张张先生赔付全屋修复费用14万余元,同时承担房屋几个月没租出去以及翻新期间的空置损失10万余元,累计索赔近24万元,并且坚持要扣除张先生缴纳的11600元租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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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辩称:改造是经过允许的;墙壁发霉是外墙渗水,跟自己没关系;除了办公椅滚轮磨坏的一两地板,其他都是18年正常使用的自然损耗。

因此他提起反诉,要求退还押金。

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司法鉴定,并在审理中区分两类损耗,作出分段责任认定:

必须复原部分:张先生私自改造户型、更改墙面颜色,合同明确约定退租恢复原状,该部分改造不属于正常居住范畴,相关拆除、修复费用由租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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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损耗免责部分:房屋历经18年使用,地板整体老化、灶台褪色、墙面轻微老化发黄,属于长期居住自然损耗,房东无法举证是租客人为损毁,该部分翻新费用无需租客承担;仅一处办公椅造成的局部地板破损,属于人为损坏,由租客赔付。

综合鉴定、房屋使用年限、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张先生承担房屋修复费用3万余元。

关于空置损失:因张先生拒绝配合修复,房屋无法正常对外出租,产生空置租金损失。但法律规定房东有主动减损义务,收房后需及时挂牌招租,不能放任房屋长期闲置扩大损失。

法院结合修复工期、本地住宅平均出租周期,酌情判定张先生承担空置损3万余元,同时判令房东退还租房押金6600元。

因此,张先生一共需要赔付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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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最让人来气的地方,不是24万还是6万的赔偿数字,而是“恢复如新”这四个字本身就很流氓。什么叫“如新”,是恢复到交房时的样子,还是恢复到全新的状态?合同里的“恢复原状”,到了实际操作里就变成了“全屋翻新”!合着房东的意思是,你住了18年,走的时候得给我留一套全新的房子?

“恢复原状”这四个字太模糊了,什么程度算原状,什么程度算损耗,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真要避免扯皮,就得签合同的时候写清楚,入住的时候拍视频留证据,别等到退租了才来翻旧账,到时候谁也说不清楚。

18年的时间,一个人从青年住到中年,一套房子从新住到旧,这是时间的力量,不是租客的错。比如你借别人一双鞋穿了一天,还回去的时候鞋底有点磨损,这叫自然损耗。但你要是把鞋底磨出一个洞,那就得赔。18年,相当于这双鞋你穿了6000多天,鞋底自然磨损换谁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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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次对损失的拆分认定,等于公开确认了一件事:长期租客不必为房子的正常衰老买单。这对所有租房住的人来说,是一颗实实在在的定心丸。

最后,送租客们几条“租房避坑攻略”,请牢记:

1、入住前:把房子拍个360度无死角视频,连墙上的裂缝、地板的划痕都拍下来,发给房东确认。这是你的“免死金牌”。

2、装修前:任何改动,必须得到房东的书面同意!口头承诺?那是空气!

3、 退租时:打扫干净,结清费用,钥匙一交,转身就走,别被“恢复如新”这四个字吓住。房东敢拦你?让他拿合同说话,拿法院传票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