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从没签过劳动合同,被辞退后维权时,公司却拿出一份带着你亲笔签名、红手印的合同反咬一口。字迹、指印全是真的,百口莫辩怎么办?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棘手局面。一审法院凭借“签名指印真实”认定合同有效,劳动者不仅拿不到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还要承担 4200 元鉴定费。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介入后,穿透证据陷阱、活用举证规则,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全面改判,帮当事人全额拿回二倍工资差额,且全部鉴定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困局:真实签名成“铁证”,维权陷入绝境

当事人X某于 2024 年 5 月入职 A 公司担任库管,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X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权益。

仲裁阶段,公司曾提交一份《试用合同》抗辩,经司法鉴定确认该合同X某的签名系伪造,仲裁委据此支持了X某的二倍工资诉求。

案件进入一审后,公司再次提交一份《劳动合同书》,称双方签有正式合同。经法院委托鉴定,合同落款处的签名、指印确为X某本人所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决驳回X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诉求,并判令X某自行承担 4200 元鉴定费用。

拿到一审判决,X 某既委屈又无助:自己明明从未签过这份合同,为什么签名是真的?如今有理说不清,带着最后一线希望,他找到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破局之道:三步拆解证据陷阱,直击核心破绽

接受委托后,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没有被“签名真实”的鉴定结论困住,通过反复比对证据材料,发现合同落款时间、内容、纸张等存在多个疑点,这些隐藏在细节里的破绽,成为扭转案件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1.揪出合同细节硬伤,锁定证据核心破绽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指出,案涉合同存在关键形式瑕疵:

合同落款时间模糊不清、无法确认具体签订月份;

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与招聘承诺、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不符;

合同纸张完整性存疑,存在从其他文件中截取签名页拼接伪造的高度可能性。

基于上述判断,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依法就合同纸张是否拼接、内容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等关键事项提出专业异议,并正式申请重新鉴定。

2.锚定不诚信前科,强化证据存疑论证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流程,精准抓住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已提交过伪造《试用合同》的关键事实,将该不诚信诉讼前科作为核心佐证,向二审法院充分论证:

用人单位此前已有伪造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与行为记录,本案中这份合同是在仲裁败诉后才逾期提交,提交时机反常,同样存在为规避法律责任而事后制作、拼接伪造的高度风险;

仅凭签名、指印真实,不足以倒推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合同真实性、完整性的举证责任。

3.活用举证责任规则,倒逼关键证据出示

针对用人单位持有证据却拒不配合核查的特点,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精准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举证责任规则,向法庭释明:

劳动合同文本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关键证据,对合同纸张、形成时间的鉴定必须以原件为基础;

用人单位主张合同真实,就有义务提交原件配合核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当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的持续推动下,二审法院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以供鉴定核查。最终,用人单位以 “未找到原件” 为由,始终未能向法庭提交合同原件。

终审翻盘: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意见,案件彻底逆转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持有与保管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合同原件,导致无法对纸张拼接、内容形成时间等关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其在仲裁阶段提交伪造试用合同的在先行为,足以认定案涉合同真实性存疑,应视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6233.94元;一审鉴定费 4200元改由公司全额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加班费等原审胜诉判项全部维持。

签名真实≠合同真实。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的形式瑕疵、内容矛盾、来源存疑,均可成为挑战合同效力的突破口。而一旦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原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就是劳动者最有力的武器。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深耕劳动争议领域,擅长从细微处发现证据破绽,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打破常规裁判认知,为劳动者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遇到劳动争议,请第一时间保存好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有需要可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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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赵梦洁

律所职务:精英律师&劳动争议团队负责人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执业宣言: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执业特点:活力创新 专业负责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