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上面什么重要内容都没有填写的协议,所有的重要事项都以横杠的方式来代替。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数不胜数,常有征收方会以各种方式方法,试图让被征收人在什么也没有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比如“你先签订这一份协议,在签订协议后,会让你先选定安置房”或者是“会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搬迁费、拆迁奖励费”,极个别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承诺了这些好事,便会直接与征收方签订这样一份什么也没有明确的空白协议。那么,与征收方签订的空白协议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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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说,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的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及周转用房的位置、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具体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还有最主要的一项是具体的违约责任等。

那也就是说是,补偿安置协议中需要明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其他的补偿方式,明确房屋是以每平方米多少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征收方需要在什么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或者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征收方应当要以什么时间内交付安置房,同时也要明确安置房的位置、朝向、面积,搬迁费是以多少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又是以何种方式进行支付,且以什么标准给予,对于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的,征收方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等等。

补偿安置协议中只有明确上述这些具体的事项,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才算是一份合法的协议。反之,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中什么具体的补偿事宜都没有明确,或者说是内容填写的非常笼统,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但是,如果所签订的空白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同意与征收方签订上面什么都没有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即被征收人认可,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有效,除非存在骗签的情况。

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从法律层面来说,双方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各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且也有相关部门的公章,被征收人的手印,那么该补偿安置协议就会马上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能再反悔,即双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征收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或者是提供周转用房,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若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千万不要盲目的跟随大家的脚步,不要看见别人签了,自己也就跟着签了,尤其是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补偿事宜的情况下,这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十分有危害的。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后,征收方往往不会按照自己所承诺的,落实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而且一旦签订空白协议,且协议还被征收方以拿回去给领导审查等为由拿走,那么征收方还很有可能会在空白协议上直接写上自己想给的补偿标准,但该补偿标准并不是与被征收人之前协商好的,或承诺给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最终导致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往往会比较低,但由于已经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签字,所以想要争取合理补偿的空间则会变得非常的渺小。

所以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征收方拿着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让自己签,建议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补偿事宜,对于征收方执意让自己签订空白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以直接要求征收方将具体的补偿事宜都明确在协议上,对于征收方以威逼利诱的方式拒绝的,如果环境允许,条件允许,则可以就双方之间的谈话进行录音,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