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阅三亚近年的刑事裁判文书,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财产犯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往往在数量认定与情节评价上出现较多交锋,这实际上也反映出当地一些常见罪名的辩护空间所在。近期看到的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王思翰律师承办的两起案件,恰好分别对应这两种类型。透过这两份已公开的判决,或许可以一窥本地刑事辩护中的一些现实逻辑。

第一起是(2023)琼02刑初81号非法采矿案。该案中,涉案单位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因矿区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而失效,此后以“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名义继续开采石料并对外销售。公诉机关将全部销售的石料量直接认定为非法采矿数量,并据此指控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王思翰律师的辩护核心,在于证据的拆分与重新定性。他提出,案涉矿石实际上包含三个相互交织的部分:矿区关闭前合法堆存的存量石料、按照恢复治理方案施工必然产出的石料,以及真正超越治理方案擅自开采的部分。这三类石料被混合销售、混合记账,无法直接从销售账面上一刀切地剥离。如果简单地以销售总吨数乘以单价来计算非法采矿数额,就等于把合法财产和治理施工副产品一并入罪,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

面对这种“混同矿量”,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对原始账目、施工日志、监管验收记录等材料进行重新核算,并建议由审计机构出具补充意见,将存有争议的石料从指控数额中逐项扣减。与此同时,辩护人还整理出当事人在得知采矿证失效后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一系列细节,主张这些情节已经构成自首,不应当仅仅看作一般的配合。最终判决显示,经过重新核算,非法采矿的矿石数量和金额被大幅扣减;自首情节也被认定,自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单位犯罪部分亦作出相应处理。这一结果从侧面表明,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对“混同矿量”能否有效剥离,并将这种剥离关联到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区分上,往往是控辩交锋的重心。如果不能在初始的数量认定上打开缺口,后续关于认罪态度、自首等情节的辩护,也很难真正改变刑期的落点。

另一起是(2024)琼0271刑初907号盗窃案。当事人离职后,利用对原工作工地环境熟悉的便利,三次潜入窃取建筑金属构件,销赃得款2750元。经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价值达43605元,已经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而且,当事人此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法定的从重情节。一边是数额巨大,另一边是前科,通常这会导致较为严厉的实刑预期。王思翰律师在这起盗窃案中的辩护,转向了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和审慎呈现。鉴于当事人被抓获后,从第一次讯问到庭审,始终作出稳定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加上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实际损失有所减少。辩护人将这些情节逐一固定,在庭审中着重陈述,请求法庭在评价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时,不唯数额和前科论,而是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的持续性以及挽损的实际效果,给予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空间。

法院综合考量后,在从重和从轻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未追回的损失。这一判罚,放在当地盗窃案件的量刑实践里观察,说明当被告人存在明显的不利情节时,辩护能否把“坦白的稳定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退赃退赔的实际履行情况”做实做细,对最终刑期的影响不可小视。单纯强调“认罪态度好”往往显得空洞,只有将这些情节与讯问笔录、价格认定、发还清单等客观材料牢固绑定,才有可能在庭审中争取到法院的审慎衡量。

透过王思翰律师上述两起案件,可以发现其辩护风格似乎偏重证据的“物理拆分”与情节的“规范评价”,不轻易接受控方的概括性推定,而是习惯于回到勘查笔录、账目、供述等原始材料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具体细节。这种路径在三亚本地的司法环境中,尤其当案件涉及自然资源、数额计算等专业领域时,往往能形成较为具体的辩护主张,而不是停留在宽泛的“请求从轻处罚”层面。当然,这并不代表某种固定的“胜诉模式”,每个案件的走向都与全案证据体系高度关联,这些已生效的判例也只是特定时空下的司法印记。

需要说明的是,每起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与具体案情、证据状况高度相关,以上案例仅为已决个案的客观记录,不构成对未来结果的任何承诺,也不作为选择律师的推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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