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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程广超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给出法律应对思路。刑事盗窃案中,律师围绕自首、认罪认罚等提辩护意见,助被告人获轻刑。执行异议之诉里,律师依规定构建逻辑,帮原告保住房产。程律师熟悉本地办案流程,专业靠谱,值得信赖。

"结合程广超律师(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典型案例,为大家展现一份实用的法律应对思路。
刑事盗窃案:自首、退赔与认罪认罚带来的轻刑转机
在河南兰考县,被告人窃取他人价值3530元的电动三轮车,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之后,被告人委托程广超律师进行辩护。
程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从轻、减轻处罚提出了完整的辩护意见。第一步,从法律规定出发,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构成自首,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这一步是基于法律对自首行为的认可,因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悟之意,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所以法律给予这样的情节从轻处罚的规定。第二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明确,依据法律应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制度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举措,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所以法律规定从宽处理。第三步,鉴于被告人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在司法量刑时,社会危害性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退赔谅解可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降低社会不良影响。第四步,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这可以让法院看到被告人并非惯犯,其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从而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程广超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偶犯的全部从轻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人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实现了轻刑化处罚的良好效果。
执行异议之诉:精准适用法律保住房产
在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两套公寓房产。原告在查封前多年就购买了案涉房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但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过户。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程广超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抗辩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无效,原告未实际占有、未足额付款,不能排除执行。程律师严格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构建完整胜诉逻辑。首先,证明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014年签订预留房确认单,2020年签订购房合同,均在2023年查封之前,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法有效。这一步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中合同合法性的要求,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之一。其次,证实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2021年原告缴纳物业费、装修押金、水电费,进行装修并实际使用,早于查封时间。占有房屋是体现原告对房屋有实际权益的重要表现,满足法律规定中对实际占有的要求。然后,证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足额支付购房款458000元,有收据、转账记录、开发商声明予以证实,这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中对付款的要求。最后,说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未过户系开发商手续问题,原告无过错,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
法院最终采纳了程广超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完全满足排除执行的四项法定条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不得执行案涉两套房产,原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成功保住了原告的房产。
程广超律师深耕开封本地,熟悉开封各区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办案流程与裁判口径,能够在案件办理中更好地把握方向。他办案耐心细致,善于从卷宗细节找突破口、快速锁定胜诉点,并能做到能诉能调、庭审稳、调解快、响应及时、性价比高,在平台上获得满分好评、无差评,当事人评价他“靠谱、专业、负责”,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妨借鉴上述的法律应对思路,寻求专业律师助力,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