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
- 金艺成挪用公款案终审落定,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和公诉驳回
- 法院认定24.3亿韩元挪用难证故意,IMS投资款相关指控未成立
- 其余关于5家公司资金侵占指控,也被认定不属特别检察调查对象
- 特别检察组曾追查“管家门”,并对金艺成申请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
韩国大法院第二审判庭16日就金艺成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挪用公款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闵重基特别检察组提出的上诉。
所谓“管家门”,核心指控是:金艺成借与金建希关系密切之名,在其参与设立的租车企业IMS Mobility(现A1 Mobility)中,通过私募基金绿洲股权合伙公司,从Kakao Mobility、HS孝星等大型企业获得184亿韩元的不当投资。特别检察组认为,金艺成通过向IMS Mobility代表赵永卓转账的方式,从中挪走24.3亿韩元,并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挪用公款罪名将其起诉。
起诉内容还包括另一项指控,即金艺成将以借名法人著称的Inovest Korea等其经营的5家公司的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的挪用公款罪和业务侵占罪。
一审就金艺成挪用公司24.3亿韩元的指控判其无罪。一审认为,“IMS Mobility在吸引投资过程中,先从赵代表处借来资金以促成投资,此后为偿还该债务,又借出部分股票买卖款项,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也难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于其余指控,一审认为,这些事项不属于《金建希特别检察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别检察调查对象,因此裁定驳回公诉。
《金建希特别检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至15项,明确列出15项调查对象;第16项则规定,在调查第1至15项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犯罪行为”也属于调查范围。一审就业务侵占等指控说明称,“看不出与金建希存在关联”,并表示“不能仅因被告相同等理由,就认定属于相关犯罪行为”。
二审驳回特别检察组上诉,维持与一审相同的判断。对于被判无罪的部分,特别检察组主张,“被告以虚假借款名义向赵代表转账,并挪用于偿还赵代表个人债务”,“一审误解了一人公司中挪用公款罪及非法占有故意的相关法理”。
对于被裁定驳回公诉的部分,特别检察组则主张,依据特别检察法第二条,这些事项属于“相关案件”或“以共同证据物为基础的犯罪”,因此构成“相关犯罪行为”。
不过,二审认为,“难以认定被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因此维持无罪判断。对于驳回公诉的部分,二审也表示,“在公诉事实中,只有被判无罪部分的犯罪人是被告这一点相同,挪用对象本身也与本案投资款无关”,并指出,“被告个人侵占受害公司各项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金建希特别检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至15项中的任何一项”。
大法院同样驳回上诉,作出相同判断。大法院表示,“原审判断不存在错误”,“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误解《金建希特别检察法》调查对象等相关法理的情形”。
特别检察组在调查“管家门”时,对金艺成立案侦办。该案的核心内容是,金艺成借与金建希的亲近关系,在相关公司获取不当投资。调查过程中,金艺成前往越南后,特别检察组甚至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其追踪。
不过,在这一指控上,特别检察组最终未能将金建希一并起诉,只以挪用公款罪起诉金艺成,因此也曾受到“另案调查”的批评。
作者:李敏京
来源:'김건희 일가 집사' 김예성, 횡령 혐의 무죄·공소기각 확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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