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提醒!
切勿轻信他人说辞
以任何理由出租
出借个人支付账户
该行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案件经过
日前,嘉祥县公安局梁宝寺派出所收到上级反诈线索推送,发现辖区居民韩某某名下的微信支付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水,涉嫌涉案风险。民警立即开展核查取证工作,固定完整证据后,依法传唤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警方查实,此前韩某某的好友毛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微信账号,向韩某某求助,借用其身份注册、使用微信账号。韩某某碍于情面未多加思索,便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借给毛某使用。毛某在网络上看到刷单兼职信息,便按照对方要求完成刷单任务。对方通过微信向其结算的所谓刷单报酬,实则为诈骗所得赃款。韩某某虽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但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违法。
目前,违法行为人韩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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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嘉祥公安责编|解海云 初审|陈冬梅
复审|杨冬青 终审|楚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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