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标题】

一项评估HLX43 (抗PD-L1的ADC)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期】II期

【试验药物】

HLX43 (抗PD-L1的ADC)

【分组方案】

试验组:HLX43

对照组:/

【目标人群】

晚期经治头颈癌患者

【疾病类型】头颈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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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入排】

入选:

1.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队列1: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既往接受系统性治疗失败,至少包含PD-(L)1、铂类化疗药物。含铂化疗治疗失败定义:

1)在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接受含铂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

2)在局部晚期阶段,在接受含铂化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队列2: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纳入的肿瘤类型包括原发性口咽癌、口腔癌、下咽癌或喉癌。既往治疗满足如下要求:

1)在复发或转移阶段,未接受过针对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系统抗肿瘤治疗;

2)在局部晚期阶段,在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未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4.随机前4周内,根据RECIST 1.1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脑转移病灶或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病灶是唯一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5.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2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检测;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病灶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6.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3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2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 1周;且治疗引起的AE 恢复至CTCAE v5.0≤1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7.随机前一周,ECOG体力评分0-1分;

8.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排除:

1.适合接受以根治为目的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的头颈肿瘤;

2.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3.影像学检查提示肿瘤已经侵犯或包绕胸部、颈部、咽部大血管,且研究者判定存在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

4.随机前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I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5.既往存在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的不良事件,或既往存在≥2级的免疫相关性肺炎、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6.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新发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脑或脑膜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

8.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

9.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NYHA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IVEF)<50%:

(2)不稳定型心绞痛;

(3)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ms)(OTc日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0.随机前 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1.随机前2周内使用过CYP2D6或CYP3A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3.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4.随机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5.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16.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8.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或共感染者;注:如果HBSAg(+)和/或HBcAb(+),则需检测HBVDNA,结果必须<500 IU/mL或<2500 copies/m或<正常值上限(ULN),如果HBV-DNA可检出,则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过程中接受核苷类抗乙肝病毒治疗方可入组;如HCV抗体(+),则必须检测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21.既往接受过靶向拓扑异构酶【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化疗、ADC药物;

22.随机前 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注:详细入排将在初筛时由医学部为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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