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店名用了十几年,别人凭什么能注册?一文讲透“申请在先原则”

我的品牌用了好几年了,为什么别人能注册成商标?”

这是很多创业者的共同困惑。今天一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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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原因:中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简单说:谁先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就归谁。 法律不问“谁先用”,只看“谁先申请”。

这个制度设计的逻辑是:商标权需要明确的归属。如果只看“谁先用”,取证将极其困难——你说你用了五年,我说我用了十年,证据扯不清。申请在先原则解决了这个模糊地带,让商标权归属有了清晰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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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先用的,难道一点权利都没有吗?

有,但很有限。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给了在先使用人一条“活路”:如果你在对方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已经有一定影响,那么对方注册后,你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但注意几个关键限制:

必须早于对方的申请日使用

必须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只能在原有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继续使用,不能扩大

对方可以要求你附加区别标识,避免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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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实案例:二十年的老店名被人抢注了

四川自贡有一家“石沟大饭店”,开了二十多年,凭借一道“10秒爆炒腰花”走红,先后登上优酷《江湖菜馆》、腾讯《无辣不欢》,甚至还上了央视《舌尖上的中国》第四季。

然而就在生意最火的时候,店主发现——自己用了二十多年的店名,被同区另一个餐饮老板在2023年抢先注册成了商标。

店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2026年1月,国知局裁定:抢注者明知该品牌知名度,仍抢注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抢注者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4000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两件事: 第一,用了二十年的品牌名照样可能被人抢注;第二,抢注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但要证明对方“明知”且“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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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所有创业者的三条建议

第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品牌确定后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不要等做大了再补。

第二,保留使用证据。 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这些都是证明“你先用”和“有一定影响”的关键证据。

第三,被抢注了别慌。 如果对方是恶意抢注,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权。

你的品牌用了好几年,被别人注册了——法律上,对方确实有资格。但如果你能证明对方是“明知”且“恶意”抢注,仍有翻盘机会。最稳妥的办法,永远是提前注册。

你的品牌名注册商标了吗?欢迎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