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7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数科律所”)及执业律师王磊、赵雪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上述机构及人员在为上海浩祯时代文化娱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爱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执业过程中暴露五大问题

上海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上海数科律所及王磊、赵雪阳在执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针对委托人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律所执业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对银行存款的查验,未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且未向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是部分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数科律所、王磊、赵雪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要求上述机构及人员应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