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新洋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1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包括: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

经查,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由于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导致 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多确认收入1.53 亿元、1.11亿元、0.15 亿元。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才学、总裁黄镔、财务总监杨小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财务、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