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北京怀柔)

7月17日上午

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

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

在上海开幕

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

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

既蕴含巨大机遇

也面临治理挑战

当前

随着AI技术迭代日新月异

各类新型纠纷也随之增加

修图侵权索赔、换脸拟声造假

AI“投毒”、AI“幻觉”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期我们梳理四起

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

带大家明晰AI应用背后

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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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伪造“就医凭证”,向商家恶意索赔?法院: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利用AI技术,凭空“炮制”出全套虚假就医材料,随后以“食物中毒”为由向多家餐饮店索赔。若商家拒绝,他便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发布大量差评作为要挟。经查,行为人通过此手段成功勒索得款2500元,另有7000余元因商家警觉而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要挟商家,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退赔并获谅解,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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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证据并以此要挟索取财物,已不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本案中,行为人虚构“食物中毒”事实并实施要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单次索要金额不大,但多次实施累计达到法定数额,即达到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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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脸”也是侵权?AI换脸让演员“被迫出演”短剧,谁来买单?

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某短剧制作方将一位知名演员的面部“无缝移植”至剧中角色,导致大量观众误以为该演员真实参演。该演员毫不知情、更未授权,一纸诉状将制作方与播出平台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术侵害肖像权,播出平台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亦需担责。最终判决制作方和播出平台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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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而非形象的完全一致。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他人肖像,即使未直接使用原照片,只要生成的图片能够使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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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AI谣言蒸发数十亿市值?自媒体编造企业不实信息被刑拘

一名自媒体从业人员,为博取流量、牟取非法广告收益,利用AI工具编造并散布大量关于某知名企业的不实信息。谣言在网络平台迅速发酵,消费者困惑、投资者恐慌,导致企业一周市值蒸发超70亿元。

公安机关经溯源调查,认定行为人已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目前,行为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尚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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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人工智能极大地降低了信息制造与传播的门槛,但这绝不意味着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任何以非法牟利或博取关注为目的,利用AI工具制造并传播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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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拍胸脯”担保:“错了我赔10万!”用户信了,法院却说不算数?

高考季,梁某向某AI应用询问高校招生信息。AI“一本正经”地提供了一个校区信息,但经梁某核实,该校区并不存在。梁某指出错误后,AI回应:“如果信息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您可向法院起诉。”梁某信以为真,将AI的研发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9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AI不是民事主体,其“承诺”不构成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院认定该服务提供者已在显著位置提示AI的局限性,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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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承诺”或“声明”不构成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户不能因AI的“口头担保”而对平台产生合理信赖,并以此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将综合考量当前技术发展阶段、风险提示方式及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等因素,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怎么守住AI时代的法律底线?

1.认清技术边界,做AI的“理性驾驭者”。

生成式AI并非全知全能,“幻觉”问题客观存在。使用者应将AI视为辅助工具,而非标准答案。特别是在理财、就医等关键决策上,切勿“一键躺平”,务必多方核实。始终保持独立思考,守护好您的财产与安全。

2.严守法律红线,让AI创作“向善而行”。

技术有自由,但使用有边界。内容创作者请勿利用AI“换脸”“拟声”拼接恶搞,更不可“造假投毒”污染网络环境。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他人权益,更可能触碰法律底线。让我们共同遵守技术伦理,用AI创造正向价值。

3.平台守土有责,让AI内容“有迹可循”。

服务提供者及平台方必须落实“显式+隐式”双重标识,让公众一眼识别AI内容,保障知情权。同时,要完善审核与“避风港”机制,严格遵守“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对侵权内容“应知尽知、即知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