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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税自主问题(除与日本外)基本解决之时,中国已经开始向英、美提出撤废治外法权的问题。
1928年12月23日,王正廷在与蓝普森的谈话中提出了这一要求,并希望英国在各国同意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上起领导作用。但蓝普森却告诫中国不要在这一问题上走得太快。
1、取消治外法权的艰难
蓝普森反对中方对中外间条约采取“到期作废”的单方面废约的立场。中美关税条约较早订立,因此,中方也就较早地向美国政府提出了废除治外法权的问题。9月27日,中国驻美公使施肇基即照会美国国务卿凯洛格,要求开始谈判在华治外法权问题,并请美国利用其影响力使其他国家也同意开议此事。但凯洛格认为中国的形势尚未完全稳定,不同意立即开始正式谈判,只同意先进行非正式的会谈。且直到1929年1月5日,才由远东司司长亨培克与新任中国驻美公使伍朝枢进行第一次非正式会谈。亨培克在会谈中坚决反对中方“立即撤废”的原则,主张“逐步撤废”。伍朝枢曾提出哪怕是订立一个像中意条约那样的原则性的撤废治外法权的条约,也为亨培克所拒。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大会通过的关于国民政府的外交报告的决议案中指出: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对外政策,实包含有三项基本原则:
一、从前中国与列强间所有之不平等条约,必须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以后中国与外国所订条约须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三、中国所借外债,必须以中国政治上经济上不受损失为标准,而重新整理之。
此三点不仅为废除现有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原则,且为恢复中国在国际间自由平等地位的惟一途径。
在与英、美的非正式接触均未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中国外交部于1929年4月27日向英、美、法、荷、挪、巴西等六国驻华公使发出同文照会。照会指出,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关系,由于关税条约的缔结已经开创了一个新纪元。为了消除两国间完全及坦然合作的障碍,还须以友谊平等为基础,改善两国间关于司法问题的关系。
“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系旧时代之一种遗制,无待烦言。此种遗制,不仅不适合今日情状,且足妨害中国司法及行政机关之顺利进行,而使中国在国际团体间应有之进步,受无谓之障碍。照会还说明,中国在法学上融合西方法律原则的工作进行得十分迅速,除现已颁布的各种法规外,新的民法和商法,已准备就绪,将在1930年1月1日前颁布。新式的法院及监狱也已普及于全国。倘各国对放弃领事裁判权还有疑问,可以观察一下那些已经在中国停止享受这一特权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在华人员,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其利益并未受到任何侵害,其政府均对此表示满意。照会要求各国政府对中国政府希望及早解除对司法主权的限制的愿望,“立即予以同情之考虑”。
但列强对此却毫无同情的考虑。美国驻华公使马克谟则表现出他一贯的强硬态度。
他在给新任国务卿史汀生的报告中指出:
现在取消在华治外法权的时机尚未成熟。自法权调查会议以来,中国在司法改良上并没有什么进展。上海临时法院的运作令人极为失望。那些失去了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侨民的经历表明,如果所有的领事裁判权都被取消,外国人别指望从中国法院得到公正。
马克谟提出,只有在中国实行了法权调查会议报告书的若干建议后,才能考虑有关取消治外法权的问题。他建议各国在这一问题上采取联合行动。
英国外交大臣张伯伦在致蓝普森电中指出,突然地彻底地废除治外法权制度,对中英双方都是有害的和危险的。英国商人在华居住、贸易、财产的安全问题,都将无法得到保证。
但张伯伦也不得不承认,对治外法权的一些制度进行修正,以使其与现在的形势相适应,似乎是维持条约口岸制度的一个必然的要求。因此,张伯伦同意与中国进行谈判,但坚持逐步撤废的原则。
5月16日,张伯伦提出了一个给中方回复的初稿。在论述了治外法权产生的必要性和英国对中国愿望的同情后,张伯伦指出,在令人感到安全地放弃迄今为止一直管辖着在华外国人的制度之前,中国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中国必须使西方的法律原则为大多数的民众所理解所接受。执行司法任务的法院,必须能够不受干预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能够免受军事将领的干预,还能够免受那些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法庭的团体和组织的干预,从而维护中国人之间、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公正。
在这种局面出现之前,英国在华公民便不能像中国在英公民这样享有同样的平等、自由和安全。过早地取消这些特权,“不仅对英国商人不利,而且也会给中国政府和人民带来许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严重风险”。因此,英国主张对治外法权采取逐步修正的办法。
英国指示蓝普森与有关国家驻华使节讨论这一初稿,以在列强间形成一致意见。张伯伦不忘提醒各国,对华答复在精神上要相同,但在文字上要尽可能地不同。对于这一初稿,列强驻华公使间进行了多次讨论。
有意思的是,尽管中国未向日本发出照会,但列强却总是想把日本拉进来。张伯伦告诉蓝普森,“法国政府迫切希望日本政府与其他列强同时采取行动,向中国政府表明其对于领事裁判权的看法,尽管中国实际上并没有向其发出照会。"
张伯伦表示,英国也准备支持法国的意见。
但日本外务次官对英国驻日大使蒂莱表示,日本现在的地位相当微妙。中国政府已经宣布中日条约失效,认为问题已经解决,而日本政府认为条约仍然有效。任何一方都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通过一种默认而使事情仍维持原状。因此,日本现在很难像其他列强所期望的那样采取行动,更不用说中国并没有向日本发出照会。
他表示,日本政府在领事裁判权问题上与各国持同样的看法,尽管日本政府不能向中国发出照会,但将指示其驻华公使以合适的方式向中国表明它与列强的相同看法。列强驻华代表之间展开了频繁的磋商。日本驻华代办认为,解决治外法权的先决条件是中国实现法权调查委员会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针对这一态势,6月3日,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在会见蓝普森时表示,希望英国对中国的复照不要过多地强调法权委员会的报告书和建议。
否则,现在的中国政府将会宣布不受这一报告的约束。王宠惠提醒说,广州国民政府当时便曾拒绝法权会议的考察团进入其管辖地区。而他本人虽然在报告书上签了字,但却作了保留。
7月12日,英、美、日三国公使举行会商。他们都认为,目前中国所进行的猛烈的宣传攻势正朝着立即彻底地废除治外法权的方向发展。美、日公使担心,如果不迅速地采取步骤,将随时有可能面对中国单方面废除治外法权的危险。蓝普森称,根据中国与比利时、意大利等国订立的条约分析,废除的日子很有可能定在1930年1月1日。
2、列强的图谋
列强对于如何逐渐地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分类放弃,一种主张分区放弃。如英国将所有案件分为民事、刑事和个人身份三类,主张可以考虑先放弃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不在任何地区后退。美国则主张保留对各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可考虑放弃若干不太重要的地区,只保留在一些重要地区的治外法权。
法国政府也倾向于分类放弃,荷兰和日本则倾向于分区放弃。在这同时,南京政府已经为收回司法主权提出了时间表。王正廷在7月12日于北平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透露,国民政府定于从明年1月1日取消领事裁判权,各国“对我是否真有友谊,届时自可共见”。
王正廷还宣布,从8月30日起,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交涉公署撤销,少数比较重要的,推延至年底前撤销。各省交涉员是中央政府在各地直接与各国领事办理外交的特派人员,他们不仅办理各种外交事务,在司法方面,他们还与各国领事共同拥有对一些上诉案件的裁决权。采取取消交涉公署的行动,实是废除治外法权的一个先行步骤。
对此,王正廷并不讳言其目的在“使各国领事无对待机关。按领事权限本来只管商务,不办政治外交。而各国驻华领事,则不但办外交,而尚兼管司法。此等情事,不能为中国所允许。政府定期取消各地交涉公署,即所以示中国取消领事裁判权之决心”。
国民政府限期废除治外法权的决定,得到了中国各界的广泛支持。上海律师公会致电外交部,提议对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人民“破格优待”,对那些不肯放弃治外法权的国家采取严厉措施。
他们提出的针对这些国家的严厉措施包括:
(1)严定取缔进入中国的条件,违者不许进入中国;(2)已进入中国的该国人民,一律停止其前往内地旅行的护照;(3)当该国人民向内地官厅有所请求时,概不受理;(4)该国人民如在通商口岸被人起诉告发,中国应行使侦查扣押审判执行之权;(5)如该国商人起诉他人,该国领事官须承认放弃领事裁判权,中国方面才予审理等。
马克谟认为,取消交涉公署的行动意在“降低外国在华领事官员的权威和声望,由此而削弱他们保护其本国国民利益的能力”。蓝普森在给外交部的电中称,正是有约各国的妥协,使中国政府认为列强会容忍中国单方面废除治外法权的行动。现在只有给中国驻各国公使发出一个非常严厉的警告,才能防止出现中国让西方面对一个“既成事实”的局面。
列强开始考虑在局面突变的情况下可能采取的应变措施。英国驻华使馆参赞台克满提出,如果中国片面废约,并在内地拘捕英人,英国可采取的行动包括冻结拟退还的庚子赔款,向国联或海牙法庭控诉,如果在汉口出现侵犯英人权益情况,则出兵重新占领原汉口租界。
蓝普森也同意到最后关头时动用炮舰采取武力威胁或武力报复的政策。当然,列强也意识到与中国武力对抗并非上策,应尽量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他们都同意与中方就此展开谈判,并作出适当让步,如放弃在内地的治外法权,以保留在通商口岸的治外法权。
在中国照会发出三个多月后,英、美、法、荷、挪五国政府才于8月10日分别向南京政府发出答复照会。英美照会虽内容与用词不一,但主旨完全相同。在大讲了一通治外法权的产生和必要性以及本国政府历来对中国要求持同情态度之后,便指出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实践上的不足,在这种司法状况得到改观之前,治外法权制度对于保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仍是不可缺少的。
如美国的照会就声称,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与合法事业的发展,都有赖于已知的法律制度、独立的司法和诚实的执行。照会认为中国现在还没有不受其他势力干预的独立的法院制度。只有在中国有了独立而公正的法院制度,“本国人民方能勿用领事法庭之干预,而获得安家立业”。英美在表示可与中国谈判治外法权问题的同时,也明确表示这一过程应该是渐进的。
只有挪威在复照中表现了稍许和缓的立场。挪威政府在8月14日的照会中表示,“本国在贵国行使之司法权限,从未越出原有之范围。本国政府如至领事法庭已非必要之时,决不愿单独维持,并已准备与其他各国同时取消”。这种以其他国家的立场为转移的放弃虽是有条件的,但它至少表明,挪威已不成为中国废除治外法权道路上的障碍。
3、国民政府的艰难交涉
针对英美照会所表明的观点,9月上旬,外交部再次照会英美等国。照会批评了那种以为治外法权对保护在华外国人有益无害的错误认识,指出在华外国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并不有赖于治外法权,而有赖于中国人民的友好感情。
治外法权"其表面虽予在华外人以保障及安全之印象,而似有益,实则对于中国人民,最足发生不良之影响。因该项特权,常使华人发生受辱及怀恨之感想,致引起双方相互的疑忌及相互的不信任,使双方友谊关系之基础根本动摇,而引起不断之纠纷及冲突。设无此种特权,则此等冲突及纠纷,必易于避免”。
照会并指出:
自法权会议以来,中国各方面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政治与司法之气象更焕然一新”。照会并举美国当初放弃在土耳其的治外法权为例,当时土耳其的司法制度绝不及中国今日,但美国相信土耳其人民能在短时期内完成伟大事业,以先见之明毅然放弃了特权,此后美国人民在土耳其的生命财产也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中国希望美国以同样友好的精神来解决在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中国要求英美等国立即派出代表,与中国商讨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
南京外交部还指示中国驻国联首席代表伍朝枢向国联大会提出这一问题。因为国联盟约第19条规定:“大会可随时请联盟会员国重新考虑已经不适用之条约,以及长此以往将危及世界和平之国际形势。"
基于这一条款,伍朝枢于9月10日向国联提出议案,指出领事裁判权制度为不合理不适用的制度,要求对此进行修改。但国联的小组委员会起初曾企图将中国的这一提案排除于议程之外。伍朝枢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并声言如不讨论中国的提案,中国将退出国联。小组委员会不得不同意将中方提案送交国联大会。后来,国联大会也通过了中国议案中的主要原则。但是,这只是一种姿态,大会并没有拿出具体的措施。对于中方的9月照会,英、美、法、荷在11月1日才作出答复,同意与中方就逐渐废除治外法权开始谈判,并要求中国提出具体的方案。
英方的照会称,如果中国政府不提出一个具体的方案作为谈判的基础,要取得有实质性的成果是很困难的。双方谈判能否成功,将取决于对现行领事裁判权制度作出改变的性质和程度。必须仔细地作出安排,以使双方政府满意。显然,英国是要中国提出一个逐步废除的时间表。1929年11月11日,美国助理国务卿詹森与中国驻美公使伍朝枢开始会谈。12月4日,英国外交大臣亨德森要求蓝普森立即离开北平前往南京,与中国外长王正廷开始谈判。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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