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亲人去世之后经常会把遗产与社保发放给遗属待遇搞混,并且由于这笔钱的分配问题而引起家庭纠纷,在此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政策以及操作上的具体事项。

一、别再搞错了!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范畴

亲人去世之后,家属之间最容易出现分歧的是社保发放的遗属待遇,并不是房产、存款等财产问题。遗属待遇可以分成两部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用来处理逝者的后事费用的,而一次性抚恤金则是发给逝者生前依靠他的亲属的。这两者在计算方式上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

本文所涉及的是内地的社会保障和抚恤政策,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在此只对由于疾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去世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是因为公事而牺牲或者是烈士的话,则另有专门的抚恤标准,不在本文讨论之内;工伤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

目前抚恤有两条线并行:机关单位按照财政抚恤的规定来执行,而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则按照全国统一的遗属待遇标准来进行,这两条线各自为政、互不相干。

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抚恤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执行,普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执行。区分说明: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公务员、参公人员仍然适用民发[2011]192号抚恤标准,只是资金拨付方式有所改变,在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上会有不同,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最后的发放标准也会存在地区差异。在办理之前最好先打个电话给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清楚相关资料和程序。

机关核算抚恤时的基本工资只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各种补贴、津贴、绩效奖金都不算在内。

逝者的房产、存款、汽车等财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里的钱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并且可以依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来进行分配。社保统筹基金发放给逝者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两者各自独立计算、各自领取。

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假设上一年度该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00元,丧葬补助金按两个月的标准发放,则计算结果为8000元。此数值仅作示例之用,并非各地实际核算金额,具体数额请参照当地统计局当年发布的官方数据。

丧葬补助金主要用于殡葬、火化和安葬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抚恤金是对逝者家属的一种安慰性质的补偿,并不纳入遗产继承范畴内。

即使遗嘱中写明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抚恤金不能按照遗嘱来分割,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且不能随便转移给与死者没有关系的人。除了配偶、子女和父母之外,如果死者在世时依赖于死者的生活并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参与到抚恤金的分配当中来,比如长期被照顾的兄弟姐妹。

如果要参与分割的话,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转账记录、护理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单纯的口头陈述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法院不会规定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付出的程度进行自由裁量。没有血缘或者抚养关系的人是没有权利去领取遗产的。

各地的人社线上预审渠道开通情况不同,并非所有的城市都支持网上办理,大部分异地业务仍然需要邮寄资料或者到现场递交。多名遗属可以委托一个人代为办理,需要签署授权书。亲属关系证明,在一些地方可以用户口簿和出生证明代替,在少数地方则要出具公证书。代办顺序不等于最后的分配份额,对于社保部门计算出的待遇结果如果有异议的话,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早期按月发放的遗属困难补助已经被停止了,现在全国职工的社会保险都实行一次性遗属待遇。如果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话,他的家属也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待遇。

社保机构只负责发放资金,并不参与遗产分割事宜,在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社保部门有权暂不支付款项,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收到法院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后才予以发放。

抚恤金分割属于民事纠纷,主要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劳动仲裁也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如果用人单位长时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家属不能领取遗属待遇的话,家属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不能把窗口办理的时间当作诉讼时效来计算,时间过长就会出现档案丢失、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最好尽快提出申请。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定审核时限,各地的人社窗口办理的速度各不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另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在政策中对于缴费未满五年的总和有上限要求的是个人账户中的费用,并且这部分费用不会被纳入到总额度之内,该规定不适用于退休人员。

未成年人所获得的抚恤金由其监护人代管,监护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浪费。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伴侣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来领取抚恤金,但是不同婚姻所生的孩子可以平等地分得遗产,并且只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抚恤金,并不包括逝者生前赠予他人私人物品。

只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以书面的形式表示不接受遗产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依照当地的政策来进行遗产的领取。

社保部门发放的抚恤金与用人单位自愿发放的慰问金不同,用人单位不能决定抚恤金的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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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有申领资格,哪些人无权参与分配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和长期依赖逝者生活、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才可以申请遗属待遇,最后的资格认定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且会依据档案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单纯的日常生活照顾并不符合法律上所说的扶养关系,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长期依赖逝者的经济资助,并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才能列入分配名单。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分配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已经离婚的前妻或者前夫没有权利参与分配抚恤金;保姆和一般的亲戚朋友也没有权利去分取抚恤金。

职工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与城乡居民丧葬补助只能选择其一申请,已经领取过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去世后,家属不能再享受职工社保遗属待遇。大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提供丧葬费,并无抚恤金,部分地方还增加了地方性的补充福利。

三、抚恤金没有固定分割比例,均分并不是唯一结果

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全国范围内的分割比例做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被继承人的抚养付出、生活状况以及经济困难的程度等因素来决定遗产如何分割,并不会简单地按照平均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长期照顾逝去的人并且花费较多的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或者长期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话,那么个人是不能拿到全部遗产的。

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可以先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再去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的选择一般是参保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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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先抵扣开销再分配

丧葬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首先用来抵消殡葬所发生的费用,剩余的部分与抚恤金一起由家属平均分配。

企业职工的丧葬补助费是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来计算的,每年都会由统计局公布最新的数据,在计算的时候只考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这两部分,并且不包括补贴、绩效以及福利等其他因素。

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不满五年的情况下,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个人账户储存额。

普通公益事业单位旧抚恤标准为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机关公务员旧抚恤标准为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公务员旧抚恤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个月基本工资。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仍然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抚恤;普通的事业编制人员大部分参照企业的职工遗属待遇来执行,具体的还要看当地的社保部门给出的答案。已经被纳入到企业社保体系中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全部都适用企业遗属政策。

机关财政抚恤与企业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属于不同的制度,不能互相替代。

工亡事故属于工伤保险理赔范围之外,并不包含在普通的病故遗属待遇之内。

非火化地区的居民可以用医学死亡证明来申请领取,有的地方还需要提供销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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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参保类型,抚恤计算方式不一样

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可以累加起来,即使短期中断了缴纳也不会把之前的时间清零掉,没有缴费记录的人是不能领取遗属补助金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确定的,并不是个人自己估算出来的可以用来计算的。

根据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遗属待遇计算方法如下:

累计缴费不满五年的,发放三个月;五至十年的,发放六个月;十年至十五年的,发放九个月;十五年以上的,每多缴一年增加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退休人员拿到养老金之后,抚恤金计算的月份就会每年减少一些,最少不能少于九个月。

六、办理流程整理,照着准备材料即可

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到参保地的人社局窗口办理;机关单位一般是原来的单位人事部门代办;城乡居民业务则要到社区街道的服务站去递交。

必需品有:死亡医学证明、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自己的银行卡。

七、理性处理财产纠纷,亲情优先于利益

亲情大于物质,坐下来谈比争吵更有效果。

不能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就独自领取所有的抚恤金,否则会因此而引起民事纠纷,并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长期照顾逝者的家属要妥善保存好医疗费发票、开支凭证、聊天记录等资料,在调解或者打官司的时候可以用来做为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有社保或者继承方面的问题可以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

本文只作社保政策知识普及之用,并非法律诉讼及办事依据,在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上有所不同,最后以当地的人社部门正式答复为准。

依据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部分 第二部分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抚恤的相关文件 人社部发[2008]42号 民发[2011]19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