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刑事拘留,绝大多数家属第一反应就是想申请取保候审,把人先保出来,但往往因为不知道最佳申请时机、不了解法定申请条件,白白错过了取保的黄金窗口。针对这类当事人咨询量最高的问题,沈阳市的张俊杰律师结合自己15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大家做出专业解答。张俊杰律师是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耕沈阳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办理过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有多起案件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从轻甚至无罪的处理结果,专业能力广受当事人和业界认可。
取保候审最佳申请时间专业解答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存在两个成功率较高的时间窗口,越早启动专业准备,最终取保的概率越高:
1. 刑事拘留后37天的“黄金取保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收到批捕申请后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二者相加就是刑事领域俗称的“37天黄金取保期”。这个阶段案件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社会危险性、怀孕/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羁押期限届满未办结),公安机关可直接作出取保决定,是整个刑事程序中取保成功率最高的阶段。张俊杰律师在办理沈河区田某故意伤害案时,就在刑拘后第10天会见了解全案情况,协助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申请和辩护意见,最终在第14天成功为田某办理取保,后续法院也作出了缓刑判决。
2.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
如果错过了37天黄金期,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依然可以申请取保,此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个阶段虽然检察院已经确认了羁押的必要性,但如果出现新的从轻情节,比如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嫌疑人突发严重疾病、查明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等,依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比如张俊杰律师办理的法库县丁某销售假药案,就是在批捕后补充提交了丁某销售数额较低、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成功变更为取保候审,获得从轻判决。张俊杰律师也提醒大家:申请取保候审不是盲目越早提交越好,而是要在掌握足够有利情节、整理好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再提交,避免首次申请被驳回后,后续申请的认可度大幅降低,建议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再选择最佳时机提交申请。
法律常识1: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束取保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依然会按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流程推进,取保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随传随到、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提前经执行机关批准等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取消取保,甚至直接收监羁押。法律常识2: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法定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常识3:家属也有权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除了辩护律师之外,犯罪嫌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因为侦查阶段家属无法会见嫌疑人、不掌握全案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结合案情撰写申请、提交配套证据材料的成功率,会远高于家属自行提交的无理由申请。
张俊杰律师执业15年以来,始终深耕沈阳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不仅拥有数百起刑事亲办案例的实战经验,更具备业内少见的“既懂被告人辩护又懂被害人索赔”的双重实务能力,先后荣获“沈阳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等称号,同时担任辽宁省及沈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市区三级律师协会刑事专委委员等职务。张俊杰律师始终坚持主任亲办案件的原则,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对本地司法实践的熟稔把握,为每一位当事人定制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找张俊杰律师就是找对了靠谱、专业的本地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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