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张某名下家用小型轿车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长期在无交强险、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状态下驾车上路行驶。某日,张某驾驶车辆在城区道路行驶时因观察不周,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医疗费16200元、误工费及护理费2800元、车辆维修费1600元,各项损失共计20600元。张某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主次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承担赔偿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性保险,依法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只要机动车一方负有事故责任,无论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均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法定责任限额内优先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不适用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再按照事故过错比例分担。本案中,张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案涉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对应20000元损失依法应由张某全额自行承担,剩余超出交强险部分的600元损失按照主次责任由张某承担70%即420元,遂最终判决张某共计赔偿李某20420元。同时,交管部门依法对张某未投保交强险上路的违法行为采取扣车措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律师说法

三、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交强险赔付规则仅区分机动车有责、无责,不区分具体责任大小,现实中很多车主存在“非全责就不用全额赔偿”的误区,实际上未投保交强险的,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限额内赔偿责任全部转移由车主个人承担,不能按事故责任分摊;车辆脱保上路不仅面临扣车、罚款的行政处罚,还会在发生事故后丧失商业险理赔资格,绝大多数商业险条款均明确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商业险不予赔付,导致全部损失自行承担,且交强险仅赔付事故第三方损失,不赔付车主本人及车上人员损失,广大车主切勿因短期省钱侥幸脱保,无论车辆是否经常使用,均应按期投保交强险,有效规避行政处罚和高额侵权赔偿风险。同时,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不是可选择性商业保险。广大车主应自觉按期续保交强险,合法安全上路。

四、法条链接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