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晚间,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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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新华锦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2%;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1%;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2024年发生额为1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2025年发生额为12.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新华锦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新华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华锦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年底余额0.0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09%、0.26%;2022年1月至6月发生额1.9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2.97%,截至2022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6.37%,年底无余额;2023年1月至6月发生额2.74亿元、余额1.8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01%、11.17%;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9.95%,年底无余额;2024年1月至6月发生额6.29亿元、余额0.5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87%、3.51%。

新华锦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为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24%,新华锦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6年4月20日,所涉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清偿完毕。新华锦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4年全年和2025年上半年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新华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2026年2月25日收盘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2025年8月26日晚,新华锦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号)。

受此负面信息影响,新华锦股票2025年8月27日一字跌停,收盘于7.77元/股,当日跌幅-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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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26日之间买入新华锦股票,且在2025年8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1.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建仓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

2.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

3.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代理事宜协商一致,律师将提供正式的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违规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