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情侣长期同居相伴,一方感念对方多年悉心照料,会主动签下房产赠与协议,当作余生相守的保障。很多人默认,亲笔书写、签字确认的赠与文书,就具备永久法律效力,对方绝不能随意反悔。可白纸黑字的赠与协议,真的能稳稳守住房产权益吗?接下来这起房产官司,为所有同居、婚恋人群敲响了警钟。

人到中年的林秀芳与赵建国,因一场聚会相识结缘。二人都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格外珍惜来之不易的陪伴,相处默契后确定恋爱关系。考虑到年纪与生活本心,两人不愿拘泥于领证、办婚礼的形式,选择以同居模式相守度日,这一相伴,就是整整十八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为经营好两人的小家,林秀芳彻底放弃外出工作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十八年间,赵建国常年在外经商,生意起起落落、应酬不断,家中大小事务、起居饮食全由林秀芳一人打理。每当赵建国生意失利、情绪低落时,都是林秀芳悉心宽慰、默默陪伴,陪他熬过无数低谷时刻。在外人眼中,两人朝夕相伴、亲友互通往来,早已是名副其实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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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林秀芳十几年如一日的无私付出,赵建国满心感恩与愧疚。为弥补对方的牺牲,回馈长久陪伴的深情,他先后三次主动出具房产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三套住宅无偿赠与林秀芳。同居第三年,他首次手写赠与协议,明确赠予一套房产;时隔四年生意回暖,担心旧协议遗失,他再次补写文书,扩充赠与房产范围;多年间三份协议均亲笔签名、标注清晰房产信息,悉数交由林秀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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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多份书面赠与协议,林秀芳内心十分踏实。她始终认为,这是男友真心相守的凭证,房产归属早已尘埃落定,只是迟迟没有主动办理过户、公证手续,想着来日方长,无需急于一时。谁也未曾预料,这份笃定,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结局。

随着年岁增长,长期应酬透支身体的赵建国确诊重病晚期。得知病情后,林秀芳强忍悲痛,仍旧日夜坚守病床前,不离不弃。病重初期,赵建国多次致谢林秀芳,感念她十八年不离不弃的照料。可亲友一次探视后,赵建国态度彻底反转。他以采购生活用品为由支开林秀芳,邀约亲友、医护人员到场见证,全程录像,当众明确撤销全部三份房产赠与协议,同时亲笔书写撤销声明、签字按手印,全程流程完整、证据确凿。短短一月后,赵建国因病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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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离世仅两个月,其母亲便上门要求林秀芳限期搬离房屋,明确告知所有赠与已被儿子生前合法撤销,案涉三套房产属于儿子遗产,自己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收回全部房产。

十八年青春相伴、全心顾家,换来的却是赠与作废、无家可归。林秀芳难以接受这一结果,手持三份珍藏多年的赠与协议,多次与对方沟通争执无果,最终一纸诉状将男友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判令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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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原告林秀芳提交三份完整的赠与协议原件、多年住院陪护记录、邻里亲友证言等证据,证实自己十八年全职居家、悉心照料赵建国的事实,主张三份协议均为对方自愿签署,理应合法有效,房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被告方则提交了赵建国生前录制的撤销视频、亲笔签署的撤销声明以及三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实案涉房产均为赵建国个人合法财产,且赵建国在头脑清醒、多人见证下,依法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撤销行为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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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庭释法,清晰拆解本案核心法律关系:首先,案涉三份房产赠与协议,确为赵建国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但核心关键在于,不动产赠与以产权转移为生效核心依据。本案中三套房产始终登记在赵建国个人名下,从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进行公证,房屋产权始终未发生转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房产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赵建国生前通过录像、书面双重形式撤销赠与,程序合法、意思真实,属于有效撤销行为。除此之外,林秀芳与赵建国仅为同居关系,并非合法夫妻,不享有夫妻法定继承权、婚内财产共有权益,无法基于多年同居陪伴主张房产权益。

最终,法院均依法驳回了林秀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十八年深情付出,终究因手续缺失、法律认知不足,没能换来房产保障。

律师提醒:同居房产赠与,做好这三点避免人财两空

本案与普通婚内房产纠纷、父母子女房产纠纷截然不同,同居关系无婚姻法律兜底保障,仅凭情感付出、纸面协议无法对抗法定物权规则。律师结合本案,给出三大实操提醒,规避同类亲情、情感财产纠纷:

第一、明确赠与效力,摒弃纸面协议侥幸心理。 并非所有签字赠与协议都能永久生效,普通房产赠与协议,未公证、未过户均可被赠与人随时撤销。情侣、同居伴侣间的房产赠与,切勿仅凭对方亲笔签字就认定万无一失,纸面承诺无法替代法定登记手续。

第二、及时落地法定手续,固化财产权益。 若对方自愿赠与房产,想要彻底锁定权益,务必在签订赠与协议后,第一时间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公证与产权过户手续,完成物权转移。未完成过户的房产赠与,无论相处年限多久、付出多少,都存在随时作废的风险。

第三、厘清同居与婚姻的法律权责差异。 夫妻享有法定继承、婚内财产推定共有、家务劳动补偿等法律保障,而同居伴侣无任何法定身份权益。不要基于同居情感,盲目放弃工作、处置个人财产、大额投入居家开销,避免承诺落空后身心、财产双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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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